保險行業的“銷售誤導”經常發生,但什麼才算“銷售誤導”嗎?


保險行業的“銷售誤導”經常發生,但什麼才算“銷售誤導”嗎?

瞭解保險的人都聽說過一個詞——銷售誤導。

尤其是人身保險,銷售誤導長期以來都是引發消費者投訴的最常見原因。

那麼什麼是銷售誤導呢?保險銷售時怎麼樣才不算誤導呢?


2012年,保險監管單位下發了《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對銷售誤導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認定。

銷售中的欺騙行為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

  (一)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

  (三)以贈送保險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實際並未贈送;

  (四)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並未停售;

  (五)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

  (六)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七)將本公司的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或者將本公司的銷售人員宣傳為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銷售人員;

  (八)其他欺騙行為。


從分類上看,監管將“欺騙”作為銷售誤導的首要分類,列舉的都是消費者無法輕易瞭解真實信息的環節,也是在投保時防不勝防,只能憑藉代理人的遵紀守法來保障自身利益的問題。


保險行業的“銷售誤導”經常發生,但什麼才算“銷售誤導”嗎?

銷售中未盡說明義務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隱瞞下列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一)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

  (三)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費用扣除情況;

  (四)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五)人身保險產品保險期間、交費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納保費的後果;

  (六)人身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以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

  (七)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起算時間、期間及投保人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八)其他重要情況。

從分類上看,此部分是消費者通過閱讀保險合同有可能規避的問題。但考慮到並不是所有消費者都有準確解讀保險合同的能力,監管單位要求保險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對以上重點部分進行清晰解釋,否則將視為隱瞞,以銷售誤導論處。

其他類型的銷售誤導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以利誘、唆使等不當引導方式,誘導投保人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還不得有下列銷售誤導行為:

  (一)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

  (二)誘導、唆使投保人為購買新的保險產品終止保險合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

  (三)使用保險產品的分紅率、結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標,與銀行存款利率、國債利率等其他金融產品收益率進行簡單對比;

  (四)阻礙投保人接受回訪,誘導投保人不接受回訪或者不如實回答回訪問題;

  (五)其他銷售誤導行為。

從分類上看,此部分是大多是消費者通過保險合同可以較容易瞭解,但可能被違規銷售人員誤導後盲信合同以外的“潛規則”的部分。


保險行業的“銷售誤導”經常發生,但什麼才算“銷售誤導”嗎?

總結

對於消費者來講,投保保險合同時,為避免銷售誤導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如果對保險合同內容不能清楚理解,可撥打保險公司官方客服熱線要求解讀;

(二)鄭重對待保險銷售“雙錄”,認真接聽保險公司電話回訪;

(三)切勿聽信保險公司無法在保險合同上明確的“潛規則”。


對於保險代理人來講,展業時,為避免銷售誤導應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一)堅守職業道德,不欺騙、不誤導;

(二)銷售時注意解釋全面,避免被監管認定為“隱瞞”合同重點事項;

(三)不將各類“潛規則”作為展業手段,否則即使真的是公司違規設置了某些“潛規則”,也會被認定為銷售誤導而查處。


保險行業的“銷售誤導”經常發生,但什麼才算“銷售誤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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