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法院這些費用不用自己負擔還可退還,快速收藏備用(續五)

訴訟費用的交納與退還

  1.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2. 被告提起反訴的,由被告根據法律規定預交
  3.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4. 申請費申請人根據法律規定預交;
  5. 申請執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和公證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及申請破產等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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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案卷材料複印成本費等,均以實際發生時交納。
  2. 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增加後的數額補交;
  3.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4. 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天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5. 反訴案件由反訴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6. 上訴案件由上訴人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都上訴的,分別預交;
  7. 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法院應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8.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9.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按照自動撤訴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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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2. 依據民訴法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法院應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法院;
  3. 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已交納的訴訟費不予退還
  4.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
  5.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6. 二審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的,應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7. 第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應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8.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審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9. 依法已終結(一方死亡,無其他爭議等情形)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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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的負擔

  1.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訴訟費數額;
  3.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負擔訴訟費數額;
  4. 二審法院改變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相應變更一審法院對訴訟費負擔的決定;
  5.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6. 對當事人有新的證據推翻原判、裁定的
    再審案件或對自己未上訴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人負擔;
  7. 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案件,訴訟費按照敗訴方負擔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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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審案件的原審訴訟費負擔,由法院根據訴訟費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2.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3. 民事案件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4. 行政案件被告改變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撤訴,法院准許的,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5.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6.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如支付令)
    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
  7.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8. 督促程序因異議而終結,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9. 申請公示催告(如票據丟失)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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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的債權文書及申請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裁決等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2.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3. 申請保全措施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4.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費,由法院依照敗訴方負擔原則決定;
  5.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
    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6. 依據特別程序(如宣告死亡、失蹤案或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申請人負擔;
  7. 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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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說明

  1.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2. 當事人單獨對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
  3. 訴訟費用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以內作出;
  4. 當事人對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決定的法院請求複核;
  5. 訴訟費用計算卻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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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訴訟費用負擔

  1. 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2. 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3. 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4. 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5. 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6.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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