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小某因受精神疾病影响,怀疑北京市西城区櫻桃斜街x号院旁门平房内有人辱骂自己,遂持刀进入该房,受到在此居住的被害人侯金莱(男,殁年65岁)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其间王小某持刀扎刺候金某的胸部一刀,造成侯金某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先死亡。随后,王小某对在该房问内的被害人候某(候金某之女,时年38岁)进行扎刺.将候某右手扎伤刀被侯某夺下后,王小某与候某厮打在一起,并将候某摁倒在地后对其面部、手部实施掐、抠、咬等伤害行为,致候某轻伤二级。后王小某被现场群众拉开并控 制,群众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当场査获。经鉴定,王小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疾病期,受病理症状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焦点】

被告人连续实施伤人行为,造成了一死一轻伤的后果,如何定罪。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吿人王小某因怀疑有人辱骂自己,遂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小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皖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唯指控王小某致侯金某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妥,本院依据事、证据据予以认定。从在案证据来看,王小某与被害人侯金某素无矛盾,王小某受精神疾病影响持刀进人侯金某所在房间,但并未直接实施扎剌行为,二人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王小某虽扎剌到侯金某胸部一刀,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有意选择被害人要害部位进行扎剌,综合评判主客观方面,王小某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提王小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査,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案发时群众拨打“110” 报瞥后,王小某曾企图离开现场遭群众阻拦、控制,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现场査获,王小某不符合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自愿接受处罚的情形,不构成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王小某系限制刑亊责任能力人、枳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涉案扣押的单刃刀一把,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本次学习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法条】

“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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