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可以解除合同吗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可以解除合同吗

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

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

案情简介

一、2014年2月7日,张俭华与江苏省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取生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受由取生置业开发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某小区商品房(在建)一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63万元。该合同附件一为张俭华、徐海英买受房屋的平面图并加盖取生置业印章。签订合同当日,张俭华、徐海英一次性支付房款63万元,取生置业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二、2015年6月,取生置业向张俭华、徐海英发出交房通知,张俭华、徐海英购买的房屋与取生置业的房型图宣传资料以及双方的购房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型图户型一致,但实际房间布局结构与房型图为轴对称方向,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相反。

三、张俭华、徐海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取生置业发出律师函一份,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取生置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与取生置业协商解决。后协商未成,张俭华、徐海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取生置业实际交付的房屋仅存在方向的反差,并不影响投资、就学等合同目的,也不影响张俭华、徐海英的居住目的,且住宅楼每层两侧的房屋布局呈轴对称方向亦为一般常规,张俭华、徐海英据此主张取生置业构成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取生置业自愿补偿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俭华、徐海英的诉讼请求。

张俭华、徐海英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与购房合同约定方位布局相反的房屋且无法调换,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张俭华、徐海英与取生置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于一审期间起诉状副本送达取生置业之日即2015年8月1日解除。

评析

一、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

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当事人购房的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影响合同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客观目的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一般而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成交的基础,则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客观化,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制范围。

二、双方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害第三人权益,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体通过自身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屋并非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理。由于取生置业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俭华、徐海英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俭华、徐海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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