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过过不好,离又离不了。该怎么办?

莫忘初心王山而


说真的,“想过过不好,想离离不了”是很多夫妻的关系状态。

所有感情中,爱情最艰难。

因为它不像亲情那般骨肉相连,也不似友情,得之幸,不得命。它脆弱,尤其在步入婚姻后经不起柴米油盐的折腾,稍稍不慎就灰飞烟灭。

过日子,必然存在很多碰撞、冲突和伤害,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及时沟通与修复,积累越多,在某一时刻被点燃,轰然爆炸,怨不可积,冤不极长。

记得《世界上最伟大的父亲》有一段台词:

“曾以为世界上最糟糕的事,就是孤独终老。其实不是,最糟糕的是与那些让你感到孤独的人一起终老。”

去年高考结束,有个小读者给我留言,他们终于离婚了,我也解脱了。

原来父母长期不和,争吵,却又美其名曰为了给她一个完整的家不离婚。

但家里没有温度,冷得像冰窖一样,在她面前又像假面人一样。

无数次,她撞见母亲一个人偷偷哭泣,那一刻,她勇敢地告诉母亲,离婚吧,这样的你们让我更痛苦。

那一刻,母亲若有所思。也不再隐瞒,原来父亲外面早早有了人。只不过一直在隐忍。

没了顾虑的母亲郑重和她商量,她努力高考,自己一定会正确对待婚姻。

中国女人,善于隐忍,善于将就,善于凑合,并不注重婚姻质量,日复一日地消耗着自己。

为了子女、家族、名利选择继续捆缚,久了婚姻成了一场酷刑。在这场刑罚里,被渣男手刃无数次。经过发酵,很可能先毁掉的是自己。

因为,女人熬不起。

爱情不是生命的全部,婚姻也不是命运的归宿。

执念愈重的人,愈会痛。

扛下来,熬过去,才能过完余生。最怕,你过不去,出不来,卡在那里,耗完最后的一丝力气。





素手纤云1208


想过过不好,这是自己把别人的烦恼强占己有!想离又离不了!这是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之上,想过过不好离了,自己的烦恼少了,痛苦也少了,那别人的烦恼多了,痛苦也多了,为了别人的幸福和快乐牺牲了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辈子对得起别人,最对不起的是自己,这时的自己已不再是自己的了!想到过死,头脑又不让死!活下去又这么难受,还是算了吧,死都不怕了还怕什么呢!忘记自己吧,如果真的有下辈子真的不想做人了!




神钓大侠1


就我个人观点来说,我不认同想过过不了,想离离不了。想过过不了还带点客观原因在里面,因为过日子必须是两个人共同努力。如果想离离不了那就是主观原因了,假如你铁了心想离婚谁能阻止得了?离婚的方法有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达两年可以自动判决离婚,单这一条就可以离了!我看是你本人犹犹豫豫怕这又担心那吧!如果真的过不下去的婚姻,趁早离对你和对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





一包和天下


尽量过好每一天,即可

没有结婚的人,与结婚的人是不一样的。

结婚1年、5年、10年、20年……人们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新婚是蜜月,老来是伴侣。

随着婚龄的增长,夫妻之间的关系,亦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有的成为相濡以沫的伴侣,有的则成为横眉冷对的寇仇。

人生的路,都是自己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不论你有什么样的基础或背景,你面临的人生画面,都是你自己一次次选择的结果。

善待自己、帮助自己、强大自己,是唯一可以让你走出人生困局或迷局的方法。

与其举棋不定、犹豫不安,不如踏踏实实地投入学习和工作。

守住你的初心,守得云开雾绽天放晴!


济溪河是中药师


离家出走吧。


老贠啊


分居六个月可以上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不用但心。

在分居六个月,不要有任何联系。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要你坚决太度,要离婚。法院就是判决离婚。。。法院会给你一张判决书。这就是离婚证,如果以后你在婚,拿着判决书去登记就可以了。。。

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jz装修工作室


如果不是原则性问题,比如家暴,出轨,如果有感情基础……曾经还有美好的回忆,那就在在婚姻里吧……除非不再进入婚姻,不然还是一样的……和谁过日子都没有那么圆满……如果还有孩子,就更要慎重了……


娜橘子


这事谁摊上都是件闹心的事。既然是“不离不弃”,那首先这样定位,她(他)是我选择的,我就得包容对方,一方宽厚包容对方,局面会逐渐转变,听对方的,只要对家庭生活不构成重大威胁,忍为高,分岐最重的地方让对方作主,由对方处理,情况会逐步转好,只要不具必须分手的情况,让对方无妨,一家人嘛!切记:小不忍则乱大谋。


用户5288144116341


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单方意愿离婚就行不通了!也许是双方都为了小孩子的原因!表面保持現状,实际已经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了!如果人有忏悔之心,双方都通过一段时间冷静一下,想着对方的优点,男人尽责,女人认命,这也有可能恢复死灰复燃的结果!如果即没有离婚又是双方都各有第三者了,而且又长期分居,这种婚姻也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还是心平气和地分手比较好!


滴水穿石——锲而永恒


透过问题可以看出有感情基础,即然如此,可否试着分开一段时间看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