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並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正確姿勢

很多勞動者都知道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俗稱辭退勞動者,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而只有很少的勞動者知道主動提出辭職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主動辭職並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正確姿勢

其實,在勞動法上並沒有“辭職”這個概念,辭職在勞動法上是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中,主要賦予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分別為任意解除權和被迫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此為任意解除權。

被迫解除權是指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法律法規,實施了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以此為由辭職,可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用人單位都未足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費,也存在加班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的情形,而勞動者辭職又很少有人在辭職信裡明顯指出是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或未依法支付加班費而辭職,而往往謙虛或被迫地寫成是“個人原因”,這樣的話,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委或法院幾乎都不會支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即便已查明用人單位的確是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上述情形。

當勞動者遇到被迫在辭職信上寫“個人原因”才被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通過錄音或保存往來聊天記錄等方式,以證明自己是被迫寫個人原因,而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此一來,就可以在離職後,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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