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就該走人嗎?

小丞在一家公司兢兢業業工作了五年,簽有勞動合同,今年4月20日勞動合同到期。因為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公司決定不再與小丞續簽勞動合同。小丞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決定不續簽了,理應走人,合理合法。後來諮詢到“京丞法律”,才恍然大悟。

勞動合同到期了,就該走人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的勞動合同確實終止,這個沒錯。小丞也是這麼認為的,小丞的情況在於不知道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法律後果。

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了,就該走人嗎?

依據該條規定,通常情況下,除非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到小丞的案件上,雖然小丞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了,除非小丞不願意續簽了,公司是需要支付小丞5個月工資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