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外運安徽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月30日,上海海關官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關於中國外運安徽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檢違字〔2020〕0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檢違字〔2020〕0014號

當事人:中國外運安徽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

地 址:安徽省銅陵市義安路1287號財富廣場B座6樓606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7007668869175

法定代表人:魏漫江(負責人)

經我關調查,中國外運安徽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於2019年5月7日申報進口的一批貨物(海關編號330620191000000441(檢驗檢疫編號119000003102693),品名為打成亞麻,HS編碼5301210000,檢驗檢疫類別為P/Q,貨物總值303831.6美元),依法應由洋山海關實施進境動植物檢疫,但該批貨物一直未按要求至口岸指定地點實施檢疫。經調查,由於該公司未落實該批貨物的進境動植物檢疫查驗指令,誤以為該批貨物已經查驗放行,導致承運司機未將貨物運至洋山口岸指定地點進行檢疫查驗,造成了該批貨物未實施貨物檢疫已擅自運遞。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情況說明、入境申報單證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中國外運安徽有限公司銅陵分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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