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訴案件的終結方式,我來告訴你


涉法涉訴案件的終結方式,我來告訴你

我國的涉法涉訴案件的程序,無非就是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申請抗訴,然後依據相關信訪規定啟動信訪程序,也就這些了。那麼,是不是說案件可以無休止的“告”下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我國的法律是禁止反覆申訴控告、纏訪纏訴的。

有些人看到這肯定會不服,因為他認為他的案子是錯案,一定要以“勝利”終結。因此我一直不斷的提醒大家,你認為有理的事情,不一定就是合法的。所以,有些時候需要在反思中進行申訴控告。

好了言歸正傳,我們來說一說案件到什麼程度才算是終結了。下面咱們看看相關規定:

《關於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政法機關生效法律結論,其救濟權利已經充分行使、放棄行使或者已經喪失,反映問題已經依法律按政策公正處理,仍反覆申訴控告、纏訪纏訴,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機關可依法作出終結結論,對該信訪事項不再啟動複查程序。

那麼什麼層級才有權利終結案件呢?

《關於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九)依法終結的責任主體是中央政法單位和省級政法單位。不服省級及省級以下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一般由省級政法單位審查終結;不服中央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由中央政法單位審查終結。經中央政法單位複查,維持地方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根據需要,可由省級政法單位終結;不服省級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重大疑難事項,可報中央政法單位終結。

  (十)涉及訴訟監督的事項可由原辦案單位按程序終結。人民檢察院對訴訟監督案件已經審查完畢並作出不予支持決定,信訪人向原辦案單位纏訪纏訴的,由原辦案單位按程序申報終結;信訪人向檢察機關纏訪纏訴的,檢察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議原辦案單位按程序申報終結,並附檢察機關審查意見。檢察機關審查結論作為辦案單位信訪事項終結的重要參考。

由此可以看出,案件的終結不是隨便作出的,應該由省級政法單位或者中央政法單位負責作出終結的結論。

其實,無論是省級政法單位還是中央政法單位,亦或者是訴訟監督機關(檢察院)在作出案件結論的時候,都不是草率作出的,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來研究案件,審查案件。

下面咱們看看相關《意見》是如何規定結論程序的:

《關於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十一)複查聽證。對擬報終結的信訪事項,申報單位應從案件實體、程序和信訪訴求等方面進行認真複查,確保信訪終結質量。對反覆纏訪鬧訪、社會影響大的信訪事項,應當組織公開聽證,提高處理決定的公信度。在複查聽證過程中,發現原處理決定存在錯誤或瑕疵、信訪人合理訴求尚未得到解決的,應當依法公正處理。

  (十二)終結申報。對於不服省級以下政法單位生效法律結論的信訪事項,由申報單位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廳(局)務會集體研究。決定申報終結的,逐級報省級政法單位審批。

  (十三)審查決定。中央和省級政法單位明確責任部門,負責對下級申報終結或本級直接啟動終結程序的信訪事項進行審查。符合終結條件和標準的,提交本單位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廳(局)務會或以其他形式集體研究作出決定;不符合終結條件和標準的,提出重新複查或糾正意見,予以退回。審查決定應在收到申報材料後2個月內作出。

  (十四)終結備案。省級政法單位決定終結的事項,應在作出終結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中央政法單位備案,備案材料應當詳實完備。中央政法單位發現報備事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報備單位及時改正。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終結決定單位應當同時通報同級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黨委政法委、綜治辦等相關單位。

由以上內容咱們看到,雖然案件是可以依法終結的,但是這個終結結論的作出,不是隨隨便便的,需要經過複查,聽證並報請領導集體研究後才能作出的。

最後我要告訴大家,案件一旦做出終結結論後,就說明案件已經結束了。當事人就應該選擇放棄幻想,認真的檢討自己了,否則就屬於鬧訪了,會被依法處理喲。相關法規是這樣寫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終結後,由終結決定單位制作終結告知書,直接送達信訪人或委託下級政法單位送達信訪人。終結告知書一般應在有關信訪接待場所公佈。對繼續上訪的,相關單位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對違法鬧訪,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小結:既要選擇依法維權,也要選擇依法放棄。一定要記住,你認為對的,不一定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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