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不容“N號房”!隔空猥褻兒童,也會構成犯罪

韓國“N號房”事件,觸動了全世界的神經。國內有沒有類似問題?媒體的調查令人不安。加大打擊隔空猥褻兒童犯罪的力度,法律必須出手了——


“N號房”,中國堅決不容你


以童星夢誘騙女童


“17名受害女童,沒有一個主動告訴家長,她們大部分不知道對方讓自己拍裸照或作出性暗示動作就是性侵害。”這兩天,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李冬梅接受了很多媒體的採訪。韓國“N號房”事件引起關注的同時,有媒體曝光,在國內同樣存在可付費觀看的兒童色情網站。而她近期辦理完結的兩起網絡猥褻兒童案,還原了被告人誘騙女童拍攝色情視頻的過程,引發了網友關注。


“是一個母親翻看女兒的QQ聊天記錄時發現了裸體視頻,並報警。”李冬梅向記者講述了案件的過程:2019年6月9日,小悅(化名)所在的QQ群中,名為“婷兒”的人主動添加她為好友。“婷兒”自稱是湖南某電影集團影視培訓學校的副總經理洪某(女),並表示有機會推薦小悅出道當明星。年僅12歲的小悅本就懷揣童星夢,不疑有他,按照“婷兒”的要求,把姓名、年齡、身高、在讀學校基本信息都告訴了對方。


眼看著魚兒上鉤,“婷兒”的陷阱繼續步步設置。不久後,“婷兒”告訴小悅,導演對她很滿意,但需要她拍攝一段有誘惑表情和聲音的視頻,在反覆對視頻的否定中,最終要求小悅不穿衣服拍攝,動作要求也越來越淫穢。“雖然覺得這種視頻不是很好,但覺得明星夢就在眼前,小悅還是按要求做了。”


警方立案後,吳江區檢察院也被第一時間邀請介入調查。“經過一個月的研判,警方發現,所謂的婷兒並非女性,也不是什麼導演,而是湖南40歲的男性鄒某。警方在長沙將其抓獲後,在山東,將另一名對小悅實施過網絡猥褻的王某也抓獲歸案。”李冬梅稱,辦案警察和檢察官都認為,兩名犯罪分子實施的隔空猥褻可能並非一次,通過對二人手機數據恢復發現,在外省還有多名被害人。


雖然兩名犯罪分子是獨立作案,互無聯繫,但他們採取的方式卻大同小異。“他們長時間潛伏在粉絲群、童星群裡,發現哪些小女孩表現出急於出道的熱情後,就會針對性地去添加她們的個人QQ。假借影視公司人員的身份,以推薦女童拍電影、出道做童星為誘餌,謊稱需要做身體審核、敏感度測試、服從性測試,誘騙她們拍攝淫穢視頻、裸體照片。”李冬梅說,經調查,鄒某共猥褻女童11人,王某對1名女童實施多次猥褻,有3名女童拒絕了拍攝裸照和視頻的要求,2名女童因證據關聯性不夠,檢察機關在起訴時沒有納入。


2019年12月,吳江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鄒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李冬梅稱,在裁判文書網上,隔空猥褻兒童的案件並非一起。“我們這次的被害人唯一幸運的是,沒有像韓國‘N號房’事件中一樣,發展到被線下性侵。”


據鄒某交代,他關注的多個網站,都在以招募童星為幌子,獲取女童淫穢視頻進行販賣,有的還以淫穢視頻控制幼女賣淫。


《新京報》3月28日的調查報道表明,國內確實存在不少兒童色情網站,大部分內容為未成年女孩被性侵,還有部分未成年男生遭受猥褻,會員付費即可觀看。在有些網站中,會員等級不同,觀看的時長和可瀏覽量不同,價格從128元到238元不等。還有的網站通過拉下線、分享鏈接的方式發展新會員;如果老會員拉來新會員也可獲得收益,有用戶已經拉554人註冊成為該網會員。


隔空猥褻打擊難度大


網絡隔空猥褻曾因沒有身體實際接觸,是否認定為猥褻兒童罪存在爭議。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提供了辦案指引。


在指導性案例中,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件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並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後駱某又以在網絡上公佈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該案經過二審終審認定,駱某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該案的指導意義在於,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李冬梅稱,這次她辦理的案件也是基於此提起的公訴。


然而,打擊線上性侵未成年犯罪並不容易。取證難就是辦案人員遇到的第一個難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會主動規避法律,隨時刪除與被害人的聊天記錄。即使我們可以進行數據的恢復,也只能恢復其中的一部分,並非全部。”李冬梅稱,很多時候,被告人可能猥褻的女童不止這麼多,但是證據有限,只能按照掌握的證據辦案。


管轄權問題也給打擊隔空猥褻兒童犯罪形成了障礙。“網絡上隔空猥褻女童的人數可能不少,每個地方都可能追查一兩個犯罪嫌疑人,再從這一兩個追查的人裡面發現其他的更多人。但可能被害人或者嫌疑人並不在我們管轄的區域,需要由上級進行指定管轄,這樣很難形成打擊合力。”她介紹,目前公安部門採取的方式,是以督辦的方式,由各個地方將線索彙集到上級部門,轉交給有管轄權的地方去辦理,集中處理一批這樣的案件。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北京教育學院)青少年法治教育指導專家彭新林對這些難點進一步做了解釋。他告訴記者,通過網絡實施隔空猥褻是一種新形態下的犯罪,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很強,像韓國的“N號房”事件,早就開啟了嚴密的反偵查措施,開了很多社交群,不停地關停,在查處和固定證據方面有一定難度。


在《新京報》的報道中,國內兒童色情網站為了反偵查、保留用戶,除了網站地址跳轉、提前告知用戶新網站地址來留存用戶外,基本都還會在網站首頁醒目位置或者充值會員頁面留下郵箱,供用戶將自己的手機號或者郵箱發送給網站方,以便在網站被關閉時,通過短信或郵件的方式將新網站地址發給用戶。


“發現難、取證難、偵破難,是網絡犯罪的共性,也是打擊線上性侵兒童的難題。”彭新林稱,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還可能難以表達自己受到的傷害,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也會受影響。


受害女童為何集體失聲?


在採訪中,辦案檢察官和專家都提到受害女童和家長選擇沉默這一現象。


李冬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受害者年齡偏小,並不知道嫌疑人讓她拍一些裸照或者視頻屬於性侵。“沒有這個概念,自然也不會去告訴家長。”她說,有些女童是留守兒童,也沒法及時告訴父母。在她辦理的案件中,被告人還會給予被害人蠱惑性語言,比如“你和第一名只差幾分,拍攝這些視頻過關就會成為明星”,在童星夢想的激勵下,女童認為這只是實現夢想的方式。


在彭新林看來,即使被害人發現了事情的異常,基於性羞恥心和害怕被家長責罰也不敢發聲。“不滿14週歲的兒童,已經有了性羞恥心,不知道該如何告訴家長。很多家長的觀念也比較傳統,認為受到性侵害不是光彩的事情,並沒有意識到孩子是受害者,反而採取了粗暴的手段去教育孩子,造成二次傷害。”他說,尤其網絡隔空猥褻和實際身體接觸猥褻案還不一樣,很多家長覺得沒有受到實質傷害,也不會選擇報案。


受害者也有可能受到了威脅。“比如有的犯罪分子會告訴被害人,如果她們告訴家長或者報警,就會將她的個人信息,以及裸照發到網絡上。”他補充說,現在社會上還存在一種“受害者有罪論”,認為被猥褻者自身不夠檢點,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受害者害怕他人在背後指指點點,更不敢將實情說出去。


北京市懷柔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郭興華從事未檢工作已有八年,在她看來,青春期的孩子正處於想要去了解性知識,但沒有正確的途徑、自身防護意識不強的狀態,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前段時間我們辦理的一起案件中,有個13歲的小女孩和陌生網友探討性相關內容。網友要求她拍攝一些裸體照片,她並沒有拒絕。”郭興華說,目前國內兒童的性教育比較匱乏,她們在幼兒園作調查時發現,對於哪些隱私部位不可以給他人看,有的孩子依然迷迷糊糊,這證明從家長到學校的教育都還沒有到位。


就在4月5日記者採訪的當天,懷柔區檢察院還通過網絡直播的形式,給懷柔區14所中小學上了一堂未成年人網絡自我保護教育課。“講課中,我們就用案例提醒學生網絡交友要加強警惕。”郭興華說。


持有、瀏覽兒童淫穢色情信息同樣應追責


針對《新京報》提供的兒童色情網站線索,3月28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表示,將協調相關執法部門循線追查、擴線深挖,重拳打擊製售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兒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對於如何保護兒童免受線上性侵害,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首先立法要跟上,要設立獨立的少年刑法或單獨法條。“現在對於兒童的性侵犯,只能適用刑法來審判,沒有對未成年人,尤其是14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特殊考量。”他建議,法律也應該作出細化,比如規定發佈兒童裸照應該構成什麼犯罪要說清楚,不能籠統一個猥褻罪名就解決了。再者,實體猥褻和隔空猥褻的危害性、危害程度還是不一樣的,這些要作出區分。


不少學者指出,從曝光的兒童色情網站中,有大量的會員付費觀看,想要徹底解決隔空猥褻兒童犯罪的發生,也需要對持有、瀏覽、查閱淫穢色情信息的網絡註冊用戶進行法律追責。


記者注意到,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中增加了持有這一規定——禁止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信息。


在彭新林看來,草案提出增加的這一條,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特殊保護。“以往很多人觀看淫穢色情影片,持有這種狀態,既不是作為,也不是不作為,是中間狀態,法律上沒有認定為犯罪。”他說,這次草案增加這一條,主要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符合兒童福利思想,符合兒童保護國際公約的精神。


彭新林進一步指出,既然前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已經把禁止持有考慮納入進來,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到性侵害考慮,在作為保障法的刑法中,也可以考慮把持有行為上升為犯罪。“從長遠來說,刑法中把持有納入制裁的話,有助於從源頭上遏制這類犯罪行為的蔓延。”


在李冬梅看來,網絡平臺也應該盡到更多的社會責任,對色情信息進行過濾和管理。“如果不法分子是在QQ群裡面聊一些色情話題,或者讓兒童上傳裸照,正好有人舉報的話,平臺應該都會受理。但是對於一對一的聊天,平臺在技術上能不能監測到,以及是否會侵犯使用者隱私,還是一個問題。”當然,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講,如果某個賬號長期對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發佈淫穢視頻和圖片,平臺應該去監管,不能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


“將預防性侵教育納入九年義務教育的必修課,或許是最根本的解決措施。只有孩子自己知道了哪些行為是侵犯他們的權益,才會去反抗。”李冬梅建議。


郭興華對此也表示贊同,“我們一直以來重視教育孩子友情、親情、真誠待人,對於防範意識很少提及,防性侵的法治教育一定要跟上。”她說,特別是家長,也有義務去學習並且教授孩子這方面的知識,不要總覺得犯罪離我們很遠。


網絡淨化也需要相關部門作出努力。郭興華說,他們在校園作調查時發現,不少孩子在日常刷網頁時,不小心就會點入彈出的黃色網頁。健康網絡環境,不允許這種黃色網站明目張膽出現。


“保護兒童免受線上性侵害是一個協同發力的過程,當立法、教育、網絡監管都發揮作用時,才可構建一個健康的兒童上網環境。”彭新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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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N號房”事件


是指通過社交平臺Telegram建立多個秘密聊天房間,將被威脅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為性奴役的對象,並在房間內共享非法拍攝的性視頻和照片的案件。


截至3月22日,韓國警方已對涉案的共犯13人進行立案,並拘捕了為首的“博士”趙某。3月23日,趙博士身份公開,此人名叫趙主彬(音)。同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查“N號房”事件,要求警方調查聊天群所有會員。3月25日,趙主彬被移送檢方。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駱某猥褻兒童案

(檢例第43號)


◎ 關鍵詞


猥褻兒童罪 網絡猥褻 犯罪既遂


◎ 基本案情


被告人駱某,男,1993年7月出生,無業。


2017年1月,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件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後,駱某仍通過言語恐嚇,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絕並在QQ好友中將其刪除後,駱某又通過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其施加壓力,再次將小羽加為好友。同時駱某還虛構“李某”的身份,註冊另一QQ號並添加小羽為好友。之後,駱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對小羽進行威脅恐嚇,同時利用周某繼續施壓。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張,通過QQ軟件傳送給駱某觀看。後駱某又以在網絡上公佈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


◎ 要旨


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 指控與證明犯罪


(一)提起、支持公訴和一審判決情況


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對其提起公訴。7月20日,該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證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證明駱某對小羽實施了威脅恐嚇,強迫其自拍裸照的行為;QQ聊天記錄截圖、小羽自拍裸體照片、身份信息等,證明駱某明知小羽系兒童及強迫其拍攝裸照的事實等。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駱某為滿足性刺激,通過網絡對不滿14週歲的女童進行威脅恐嚇,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動作、姿勢拍攝裸照供其觀看,並以公佈裸照相威脅欲進一步實施猥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猥褻兒童罪對其定罪處罰。


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是認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滿14週歲的證據不足。二是認定被告人利用小羽的校友周某對小羽施壓、威脅並獲取裸照的證據不足。三是被告人猥褻兒童的行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四是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一是被告人駱某供述在QQ聊天中已知小羽系初二學生,可能不滿14週歲,看過其生活照、小視頻,瞭解其身體發育狀況,通過周某瞭解過小羽的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駱某應當知道小羽系未滿14週歲的幼女。二是證人周某二次證言均證實其被迫幫助駱某威脅小羽,能夠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同時有相關聊天記錄等予以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駱某通過周某對小羽施壓、威脅的事實。三是被告人駱某前後實施兩類猥褻兒童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1.駱某強迫小羽自拍裸照通過網絡傳輸供其觀看。該行為雖未直接接觸被害人,但實質上已使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嚴重侵害。駱某已獲得裸照並觀看,應認定為犯罪既遂。2.駱某利用公開裸照威脅小羽,要求與其見面在賓館開房,並供述意欲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報案,該猥褻行為未及實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一審判決情況:法庭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駱某強迫被害女童拍攝裸照,並通過QQ軟件獲得裸照的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但被告人駱某以公開裸照相威脅,要求與被害女童見面,準備對其實施猥褻,因被害人報案未能得逞,該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抗訴及終審判決情況


一審宣判後,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均存在錯誤,並導致量刑偏輕。被告人駱某利用網絡強迫兒童拍攝裸照並觀看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且犯罪形態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該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某市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支持某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2017年11月15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檢察員認為:1.關於本案的定性。一審判決認定駱某強迫被害人拍攝裸照並傳輸觀看的行為不是猥褻行為,系對猥褻兒童罪犯罪本質的錯誤理解。一審判決未從猥褻兒童罪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實質要件進行判斷,導致法律適用錯誤。2.關於本案的犯罪形態。駱某獲得並觀看了兒童裸照,猥褻行為已經實施終了,應認定為犯罪既遂。3.關於本案量刑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的規定,採取脅迫手段猥褻兒童的,依法從嚴懲處。一審判決除法律適用錯誤外,還遺漏了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導致量刑偏輕。


原審被告人駱某的辯護人認為,駱某與被害人沒有身體接觸,該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駱某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通過網絡聊天對不滿14週歲的女童進行言語威脅,強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觀看,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於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予以採納。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駱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 指導意義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不滿14週歲兒童的行為。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檢察機關辦理利用網絡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案件,要及時固定電子數據,證明行為人出於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絡,採取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要準確把握猥褻兒童罪的本質特徵,全面收集客觀證據,證明行為人通過網絡不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與直接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相同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


◎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條、第19條、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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