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容“N号房”!隔空猥亵儿童,也会构成犯罪

韩国“N号房”事件,触动了全世界的神经。国内有没有类似问题?媒体的调查令人不安。加大打击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力度,法律必须出手了——


“N号房”,中国坚决不容你


以童星梦诱骗女童


“17名受害女童,没有一个主动告诉家长,她们大部分不知道对方让自己拍裸照或作出性暗示动作就是性侵害。”这两天,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冬梅接受了很多媒体的采访。韩国“N号房”事件引起关注的同时,有媒体曝光,在国内同样存在可付费观看的儿童色情网站。而她近期办理完结的两起网络猥亵儿童案,还原了被告人诱骗女童拍摄色情视频的过程,引发了网友关注。


“是一个母亲翻看女儿的QQ聊天记录时发现了裸体视频,并报警。”李冬梅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的过程:2019年6月9日,小悦(化名)所在的QQ群中,名为“婷儿”的人主动添加她为好友。“婷儿”自称是湖南某电影集团影视培训学校的副总经理洪某(女),并表示有机会推荐小悦出道当明星。年仅12岁的小悦本就怀揣童星梦,不疑有他,按照“婷儿”的要求,把姓名、年龄、身高、在读学校基本信息都告诉了对方。


眼看着鱼儿上钩,“婷儿”的陷阱继续步步设置。不久后,“婷儿”告诉小悦,导演对她很满意,但需要她拍摄一段有诱惑表情和声音的视频,在反复对视频的否定中,最终要求小悦不穿衣服拍摄,动作要求也越来越淫秽。“虽然觉得这种视频不是很好,但觉得明星梦就在眼前,小悦还是按要求做了。”


警方立案后,吴江区检察院也被第一时间邀请介入调查。“经过一个月的研判,警方发现,所谓的婷儿并非女性,也不是什么导演,而是湖南40岁的男性邹某。警方在长沙将其抓获后,在山东,将另一名对小悦实施过网络猥亵的王某也抓获归案。”李冬梅称,办案警察和检察官都认为,两名犯罪分子实施的隔空猥亵可能并非一次,通过对二人手机数据恢复发现,在外省还有多名被害人。


虽然两名犯罪分子是独立作案,互无联系,但他们采取的方式却大同小异。“他们长时间潜伏在粉丝群、童星群里,发现哪些小女孩表现出急于出道的热情后,就会针对性地去添加她们的个人QQ。假借影视公司人员的身份,以推荐女童拍电影、出道做童星为诱饵,谎称需要做身体审核、敏感度测试、服从性测试,诱骗她们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李冬梅说,经调查,邹某共猥亵女童11人,王某对1名女童实施多次猥亵,有3名女童拒绝了拍摄裸照和视频的要求,2名女童因证据关联性不够,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没有纳入。


2019年12月,吴江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李冬梅称,在裁判文书网上,隔空猥亵儿童的案件并非一起。“我们这次的被害人唯一幸运的是,没有像韩国‘N号房’事件中一样,发展到被线下性侵。”


据邹某交代,他关注的多个网站,都在以招募童星为幌子,获取女童淫秽视频进行贩卖,有的还以淫秽视频控制幼女卖淫。


《新京报》3月28日的调查报道表明,国内确实存在不少儿童色情网站,大部分内容为未成年女孩被性侵,还有部分未成年男生遭受猥亵,会员付费即可观看。在有些网站中,会员等级不同,观看的时长和可浏览量不同,价格从128元到238元不等。还有的网站通过拉下线、分享链接的方式发展新会员;如果老会员拉来新会员也可获得收益,有用户已经拉554人注册成为该网会员。


隔空猥亵打击难度大


网络隔空猥亵曾因没有身体实际接触,是否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存在争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提供了办案指引。


在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并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该案经过二审终审认定,骆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李冬梅称,这次她办理的案件也是基于此提起的公诉。


然而,打击线上性侵未成年犯罪并不容易。取证难就是办案人员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规避法律,随时删除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即使我们可以进行数据的恢复,也只能恢复其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李冬梅称,很多时候,被告人可能猥亵的女童不止这么多,但是证据有限,只能按照掌握的证据办案。


管辖权问题也给打击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形成了障碍。“网络上隔空猥亵女童的人数可能不少,每个地方都可能追查一两个犯罪嫌疑人,再从这一两个追查的人里面发现其他的更多人。但可能被害人或者嫌疑人并不在我们管辖的区域,需要由上级进行指定管辖,这样很难形成打击合力。”她介绍,目前公安部门采取的方式,是以督办的方式,由各个地方将线索汇集到上级部门,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地方去办理,集中处理一批这样的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北京教育学院)青少年法治教育指导专家彭新林对这些难点进一步做了解释。他告诉记者,通过网络实施隔空猥亵是一种新形态下的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很强,像韩国的“N号房”事件,早就开启了严密的反侦查措施,开了很多社交群,不停地关停,在查处和固定证据方面有一定难度。


在《新京报》的报道中,国内儿童色情网站为了反侦查、保留用户,除了网站地址跳转、提前告知用户新网站地址来留存用户外,基本都还会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或者充值会员页面留下邮箱,供用户将自己的手机号或者邮箱发送给网站方,以便在网站被关闭时,通过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将新网站地址发给用户。


“发现难、取证难、侦破难,是网络犯罪的共性,也是打击线上性侵儿童的难题。”彭新林称,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可能难以表达自己受到的伤害,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也会受影响。


受害女童为何集体失声?


在采访中,办案检察官和专家都提到受害女童和家长选择沉默这一现象。


李冬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受害者年龄偏小,并不知道嫌疑人让她拍一些裸照或者视频属于性侵。“没有这个概念,自然也不会去告诉家长。”她说,有些女童是留守儿童,也没法及时告诉父母。在她办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还会给予被害人蛊惑性语言,比如“你和第一名只差几分,拍摄这些视频过关就会成为明星”,在童星梦想的激励下,女童认为这只是实现梦想的方式。


在彭新林看来,即使被害人发现了事情的异常,基于性羞耻心和害怕被家长责罚也不敢发声。“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经有了性羞耻心,不知道该如何告诉家长。很多家长的观念也比较传统,认为受到性侵害不是光彩的事情,并没有意识到孩子是受害者,反而采取了粗暴的手段去教育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他说,尤其网络隔空猥亵和实际身体接触猥亵案还不一样,很多家长觉得没有受到实质伤害,也不会选择报案。


受害者也有可能受到了威胁。“比如有的犯罪分子会告诉被害人,如果她们告诉家长或者报警,就会将她的个人信息,以及裸照发到网络上。”他补充说,现在社会上还存在一种“受害者有罪论”,认为被猥亵者自身不够检点,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受害者害怕他人在背后指指点点,更不敢将实情说出去。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兴华从事未检工作已有八年,在她看来,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想要去了解性知识,但没有正确的途径、自身防护意识不强的状态,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前段时间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有个13岁的小女孩和陌生网友探讨性相关内容。网友要求她拍摄一些裸体照片,她并没有拒绝。”郭兴华说,目前国内儿童的性教育比较匮乏,她们在幼儿园作调查时发现,对于哪些隐私部位不可以给他人看,有的孩子依然迷迷糊糊,这证明从家长到学校的教育都还没有到位。


就在4月5日记者采访的当天,怀柔区检察院还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给怀柔区14所中小学上了一堂未成年人网络自我保护教育课。“讲课中,我们就用案例提醒学生网络交友要加强警惕。”郭兴华说。


持有、浏览儿童淫秽色情信息同样应追责


针对《新京报》提供的儿童色情网站线索,3月28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表示,将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循线追查、扩线深挖,重拳打击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对于如何保护儿童免受线上性侵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首先立法要跟上,要设立独立的少年刑法或单独法条。“现在对于儿童的性侵犯,只能适用刑法来审判,没有对未成年人,尤其是14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特殊考量。”他建议,法律也应该作出细化,比如规定发布儿童裸照应该构成什么犯罪要说清楚,不能笼统一个猥亵罪名就解决了。再者,实体猥亵和隔空猥亵的危害性、危害程度还是不一样的,这些要作出区分。


不少学者指出,从曝光的儿童色情网站中,有大量的会员付费观看,想要彻底解决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也需要对持有、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注册用户进行法律追责。


记者注意到,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中增加了持有这一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


在彭新林看来,草案提出增加的这一条,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以往很多人观看淫秽色情影片,持有这种状态,既不是作为,也不是不作为,是中间状态,法律上没有认定为犯罪。”他说,这次草案增加这一条,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符合儿童福利思想,符合儿童保护国际公约的精神。


彭新林进一步指出,既然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已经把禁止持有考虑纳入进来,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到性侵害考虑,在作为保障法的刑法中,也可以考虑把持有行为上升为犯罪。“从长远来说,刑法中把持有纳入制裁的话,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在李冬梅看来,网络平台也应该尽到更多的社会责任,对色情信息进行过滤和管理。“如果不法分子是在QQ群里面聊一些色情话题,或者让儿童上传裸照,正好有人举报的话,平台应该都会受理。但是对于一对一的聊天,平台在技术上能不能监测到,以及是否会侵犯使用者隐私,还是一个问题。”当然,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讲,如果某个账号长期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发布淫秽视频和图片,平台应该去监管,不能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将预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必修课,或许是最根本的解决措施。只有孩子自己知道了哪些行为是侵犯他们的权益,才会去反抗。”李冬梅建议。


郭兴华对此也表示赞同,“我们一直以来重视教育孩子友情、亲情、真诚待人,对于防范意识很少提及,防性侵的法治教育一定要跟上。”她说,特别是家长,也有义务去学习并且教授孩子这方面的知识,不要总觉得犯罪离我们很远。


网络净化也需要相关部门作出努力。郭兴华说,他们在校园作调查时发现,不少孩子在日常刷网页时,不小心就会点入弹出的黄色网页。健康网络环境,不允许这种黄色网站明目张胆出现。


“保护儿童免受线上性侵害是一个协同发力的过程,当立法、教育、网络监管都发挥作用时,才可构建一个健康的儿童上网环境。”彭新林说。


相关链接


韩国“N号房”事件


是指通过社交平台Telegram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将被威胁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为性奴役的对象,并在房间内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的案件。


截至3月22日,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某。3月23日,赵博士身份公开,此人名叫赵主彬(音)。同日,韩国总统文在寅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有会员。3月25日,赵主彬被移送检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骆某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3号)


◎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网络猥亵 犯罪既遂


◎ 基本案情


被告人骆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 要旨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提起、支持公诉和一审判决情况


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7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明骆某对小羽实施了威胁恐吓,强迫其自拍裸照的行为;QQ聊天记录截图、小羽自拍裸体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明骆某明知小羽系儿童及强迫其拍摄裸照的事实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骆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其观看,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欲进一步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二是认定被告人利用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小羽施压、威胁并获取裸照的证据不足。三是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四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一是被告人骆某供述在QQ聊天中已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可能不满14周岁,看过其生活照、小视频,了解其身体发育状况,通过周某了解过小羽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骆某应当知道小羽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二是证人周某二次证言均证实其被迫帮助骆某威胁小羽,能够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同时有相关聊天记录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骆某通过周某对小羽施压、威胁的事实。三是被告人骆某前后实施两类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1.骆某强迫小羽自拍裸照通过网络传输供其观看。该行为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实质上已使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骆某已获得裸照并观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2.骆某利用公开裸照威胁小羽,要求与其见面在宾馆开房,并供述意欲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报案,该猥亵行为未及实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一审判决情况: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被告人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抗诉及终审判决情况


一审宣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偏轻。被告人骆某利用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并观看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该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支持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2017年11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检察员认为:1.关于本案的定性。一审判决认定骆某强迫被害人拍摄裸照并传输观看的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系对猥亵儿童罪犯罪本质的错误理解。一审判决未从猥亵儿童罪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导致法律适用错误。2.关于本案的犯罪形态。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3.关于本案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采取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依法从严惩处。一审判决除法律适用错误外,还遗漏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导致量刑偏轻。


原审被告人骆某的辩护人认为,骆某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该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骆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指导意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要准确把握猥亵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19条、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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