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護格局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完善

大保護格局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完善

文|張英(廣東技術師範大學 法學與知識產權學院)

2008 年,以司法救濟為主、兼顧行政執法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針被寫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隨著黨的十八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及其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的數量不斷增加,此類糾紛數量也隨之不斷攀升,新型疑難案件逐漸增加,於是對“以司法救濟為主,行政救濟為輔”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提出新的挑戰。2014 年,為緩解日益增長的知識產權糾紛數量所帶來的壓力,我國在北京、上海、廣州新設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對知識產權類案件的管轄做出重大調整。2016 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面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新態勢,提出了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構想,將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增加到仲裁、調解、司法裁判、行政執法等 12 個方面。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確指出,要完善多種救濟手段與訴訟的有機銜接,建立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此後,我國多地設立知識產權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作為知識產權糾紛社會救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司法、行政等各部門配合銜接,力求對知識產權形成聯動保護機制。至此,在知識產權的大保護格局下,我國針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一、多元化解決機制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和優勢

(一)多元化解決機制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多元化解決機制在知識產權解決機制中的作用非常鮮明。知識產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同的知識產權權利類型中其專業性和技術性的表現層次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解決大多數知識產權糾紛的過程中,迫切需要懂得專業技術的人員與具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共同分析和把握,釐清相關技術問題,準確地適用法律並解決糾紛。然而在傳統的司法救濟當中,具有豐富法律訴訟經驗的法官,面對知識產權的專業問題卻往往無法對其進行有效地理解、分析和處理,導致處理不得當、訴訟效率低、訴訟費用高等問題。從多元化視角出發,引入司法以外的多種力量的加入,不僅可以為糾紛當事人提供仲裁、調解等高效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案,還可以構建一個更加專業化、系統化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體系,實現知識產權的全方位、立體的大保護格局。

(二)多元化解決機制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優勢

與傳統的司法救濟方式相比,非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優勢在於程序的靈活性,能夠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最為複雜的問題。糾紛當事人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更加有利於自身利益的糾紛解決方式,特別在非訟性的解決方式中能夠不受限於嚴格的訴訟程序,而是積極地藉助於自己推動糾紛解決程序的進一步發展,並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最終反映在解決成果中。因此,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方式選擇,特別是在仲裁、調解等更加強調當事人的“合意”的訴訟外解決機制中,當事人的意志往往能夠得到充分體現,所以可以更好地保障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具有單一訴訟模式不可取代的優勢。

(三)多元化解決機制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價值

從正義的角度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當事各方的利益結構實現平衡和協調,雙方都能夠在一個可接受的範圍內具體解決糾紛,且使得利益的分配達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程度。從效益角度看,知識產權糾紛各主體間的矛盾並非絕對不可調和。知識產權糾紛本質上就是利益之爭,多元化解決機制,特別是非訟解決機制在具體的糾紛解決中使得各主體有機會能夠自主地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展開博弈,積極地形成二者之間的平衡。

二、我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運行及問題

當前,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框架,但在具體的糾紛解決過程中,依然呈現出以司法救濟為主導、行政救濟為輔的狀態,隨著調解、仲裁等專業化機構的設立,以調解和仲裁為主的社會救濟方式已經成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新興力量,但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救濟層面

在司法救濟層面,一方面,基於強有力的國家司法保障體系的參與和支撐以及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促使糾紛當事人更加傾向於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基於知識產權的專業化特點,對司法救濟也提出了較高的專業化要求,知識產權法院的相繼成立正是對知識產權司法救濟專業化的體現,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司法救濟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但是由於訴訟機制固有的特點,訴訟的程序要求較為嚴格,缺乏自主性;尤其面對知識產權訴訟這種跨領域、高度專業性的複雜案件,審限長、成本高,又成為這類案件的標誌性特點。其次,民事訴訟的公開審判制度也使得部分具有保密性的知識產權內容出現擴散風險,可能給當事人帶來二次損害。此外,更有許多複雜的知識產權案件,往往會出現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程序的交叉,從而使案件陷入複雜而又不確定的風險之中。雖然在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中開始推行民事、行政 “二合一”模式,但畢竟該模式還處於試點階段,並未在全國推行;對於一審知識產權刑事仍然由基層法院審理,可見我國在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糾紛在統一適用法律、審理標準、程序銜接方面還存在大量的問題。總的來說,隨著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僅依靠當前單一的訴訟機制解決糾紛顯然已經無法滿足實際需求。

(二)行政救濟層面

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救濟的作用,除各知識產權有關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對糾紛進行裁決、決定、調解外,還有其他一些行政救濟的手段,如查封、扣押、處罰等行政措施也積極有效地防止侵權的進一步拓展。但自引入“司法終局”裁決權後,知識產權行政救濟的作用逐漸退後,其地位也發生了變化,總體來說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過程中,行政救濟僅處於補充適用的角色。

此外,在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多頭執法與分工負責模式下,各行政部門之間出現利益矛盾衝突比較嚴重的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救濟的作用的發揮。

(三)社會救濟層面

以調解和仲裁為主的社會救濟方式,因其程序靈活、專業性強、效率高等特點,在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中具有一定的適用性。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各地不斷成立若干知識產權仲裁院和調解中心,逐漸成為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新興力量,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但問題依然存在。在調解中,由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在調解後常出現部分當事人單方面不遵守協議或者繼續通過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如此反而造成了糾紛反覆解決的現象,形成資源浪費。在知識產權的仲裁中,部分仲裁機構的行政化和仲裁程序的訴訟化,嚴重偏離了仲裁便捷、自願的特點,影響了糾紛的公正解決。

……

(本文摘自《廣東經濟》雜誌,全文詳見《廣東經濟》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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