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点•观察」僭越权力的“神操作”,香港高院知错了吗?

万霞 深圳卫视直新闻

香港特区政府在11月25日向高等法院递交文件册,要求推翻原讼庭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的决定,并希望获批上诉许可。就在一周前,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所订立的《禁蒙面法》“违宪”,不过香港高院在律政司的强力要求下,决定暂缓执行判决至11月29日。也就是说在29日之前,在香港蒙面游行仍是违法行为。

香港高院出尔反尔 自找台阶?

你可能觉得奇怪,几天之内,香港高院为何出尔反尔?在暂缓执行判词中,香港高院解释说,基于此案对社会公众影响重大,在当前香港社会特别的情况下,暂缓执行裁决是合理的决定。

这个新判词,令人哭笑不得:香港高院既然知道此案涉及“止暴制乱”,兹事体大,又何必当初?作为司法机构,明知这个判决无异于给暴徒壮胆,为何却如此轻率?如今自找台阶,高院法官是知道错了吗?

时间回到上周一,香港高院突然“出位”,越权搞出所谓“违宪”裁定,称港府援引《紧急法》订立《反蒙面法》,是“违反《基本法》”。裁决一出,舆论哗然,质疑高院宣判是鼓励暴力活动,“公义何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指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

也就是说,香港高院的裁定,既缺乏司法正义,也缺乏程序正义,公然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释法的权威,以及特首的管治权力。

「慢点•观察」僭越权力的“神操作”,香港高院知错了吗?

首先是司法前辈出手“教训”:香港高院的裁决 “剥了老虎的牙”

香港高院的上级机构——终审法院的前常任法官列显伦表示,高院判词明显有误。高院声称《紧急法》违反十多条《基本法》条文,纯粹就是在挑字眼。他认为,任何地方都要有《紧急法》,去处理危急情况,而危急情况往往是不可预计的。他形容,港府在努力“止暴制乱”,但高院的裁决却“剥了老虎的牙”。

出生在香港的列显伦,从1997年开始就担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直到2015年才退休,是香港司法界的权威人士。他质疑,为何存在已近一百年的条例,会突然被判违反《基本法》。实际上,《紧急法》在1922年订立,近一个世纪来,在应对全港大罢工,和之后的水荒、霍乱疫情时,都曾经采用。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黄英豪,当年曾作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全程参与了香港法律过渡的事宜。他回忆,回归前,香港原有法律,已被人大常委根据基本法全部“扫描”过一次,符合的可以保留,抵触的已被废除。1997年7月1日,香港临时立法会通过午夜立法,把“扫描”过的香港一系列法律,全部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中就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即《紧急法》。因此,《紧急法》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而且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的方式来予以确认,其法律地位无可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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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手伸得太长”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仅仅授权香港法院,对“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也就是纯粹的香港内部事务,才由香港法院自行解释。

而如果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则由人大来解释。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释法的最终权利。

结合到这次香港高院的裁决,《反蒙面法》到底是不是该由它来裁决的香港内部事务呢?

当然不是。特首根据《紧急法》订立《反蒙面法》,涉及到的是香港特首的行政权力,而这个权力并非仅仅来自香港特区政府或立法会,而是由中央授权。香港特首的职位,也被纳入到全国的行政架构中,特首要向中央政府负责。因此,这牵涉到中央与香港的关系。

此外,订立《反蒙面法》的决定,是特首在香港发生动乱的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而香港动乱也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显然,国家安全议题也不是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也就是说,完全不在香港法院“自行解释”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就权力范围而言,香港高院就是越权了,“手伸得太长”,作出了“出格”裁决,是对自身角色认知不清晰的表现,必须及时加以制止。

而这个误区,在香港司法界并不是个案,而是积习已久。

对于这一点,香港立法会议员、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梁美芬指出,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常年存在误区,认为对《基本法》的“剩余解释权”,即对《基本法》中抽象和不清楚地方的解释权,在香港而不在中央。所以,这个出发点就已经出了问题。

曾经参与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的梁美芬,提醒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应在“一国两制”的体制下,以尊重主权的眼光,合理认识《基本法》,才不会每次都“搞出很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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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啪啪打脸”? 学者:香港高院的判决可能被推翻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指出,这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特区政府完全应该上诉,直至终审法院。万一上诉庭继续维持错误裁决,特区政府就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也就是所谓的“人大释法”这一方法。从过往经验来看,这样的判决是完全有可能被推翻的,期待香港的司法监督机制能有效运行。

香港司法僭越 如何监督纠正?

当然,纠正香港法院裁决,不能幻想和依靠法官“知错改错”,有两条制度化路径:一是香港终审法院的终局裁决;二是人大释法。

事实上,在法律意义上,如果没有人大释法权的适当行使,一国两制的“一国”在香港法治内部几乎难以发挥具体作用。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尊重香港的司法体系,在释法上非常克制。释法与否,主要取决于相关争议,是否对香港与国家有重大影响,以及是否牵涉到中央的重要权力。22年来,人大仅有五次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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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五次释法”解决香港纷争

第一次释法,是1996年6月。基本法第24条有一个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也是香港永久居民。当时,香港终审法院出现了一个居港权案件,一个内地人在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之前生的两个孩子,被判决为香港人。这一判决内容,与港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

终审法院的判决带来的后果也很严重。当时特区政府算了一笔帐,按此判决,内地将有167万人都可以成为港人。香港弹丸之地,那时候才600万人,想想香港社会的压力会有多大。但是,终审法院的判决在香港没有任何纠正机制。因此,董建华作为行政长官向国务院写了报告,要求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的要求。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明确,只有成为港人以后,在香港之外所生的子女才是港人。而这次释法,遵循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稳定了香港社会秩序。

第二次释法,是2004年4月,对基本法附件中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当时的背景是2003年7月1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在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安排协议,下午香港爆发了号称50万人的大游行。

香港基本法正文里规定了,行政长官最终要普选产生,立法会最终要普选产生。附件1和附件2先规定,1997年到2007年怎么产生。附件1第7条、附件2第3条规定,“2007年以后如需修改,需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长官产生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立法会产生办法是报备案。”

当时香港反对派企图抢夺主导权,把这个规定解释成,特区政制发展的启动权在特区,中央最后才有角色,前面没有中央的事儿。

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释法,则把“谁认为如需修改”解释明确了,是“中央认为需要修改”。这一解释,解决了双普选程序的完善问题,中央对香港的政制发展自始至终都能掌握主导权。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可以说不到万不得已,人大不会出手。”

第三次释法,在2005年4月,对基本法第53条的解释,是关于补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任期问题。

当时,董建华因病辞职,曾荫权接任,通过补选选上了。这带来了一个问题,董建华第二个任期是2002年到2007年,那么2005年补选一个行政长官,他的任期是多长时间?是一个新的5年,还是剩余的两年?这在香港引起了很大争论。

「慢点•观察」僭越权力的“神操作”,香港高院知错了吗?

香港实行普通法,对法律严格按照字面解释。他们说基本法45条规定“行政长官任期五年”,不管补选还是正常选的,只要是行政长官任期就是五年。也有意见认为,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所以是两年。因此,当时香港出现了所谓的“二五之争”,严重影响到行政长官产生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补选长官任期的53条进行了解释,规定行政长官缺位半年内,要按照附件1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补选,即800人的选委会来选,而选举委员会任期只有5年,不可能补选出一个超出自身任期的行政长官,这就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通过这个解释,明确了是剩余任期,保证了行政长官的顺利选出,维护了香港稳定。

第四次释法,是在2011年8月,对基本法第13条、19条进行解释。第13条规定中央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19条规定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

当时,终审法院有一个案件,被告是刚果金民主共和国,中铁公司也成了连带被告,因为参与了刚果(金)的矿山开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明确香港法院对外交事务无管辖权,要完全遵循、适用国家的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

第五次释法,2016年11月对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104条是对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宣誓的规定。

当时为什么做这个解释?因为2016年一些宣扬“港独”的人参选立法会,有个别新当选的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就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

最重要的一条,是确定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作为法定宣誓内容,也作为参选或担任这些职务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你要参选,选民就会拿释法标准衡量你够不够格。所以这次解释之后,法院剥夺了那几个当选的立法会议员资格,为遏制"港独"发出明确而强力的讯号。

可以说,22年来,在特区出现纷争时,人大的五次释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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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问题凸显 难以回避

回到此时此刻,香港正处于止暴制乱的关键时刻,香港高院的裁决却显示出,香港司法在止暴制乱的“三权合作”中缺位,在维护法治“实质正义”上的薄弱。另一方面,香港法院又具有如此巨大的权力,可以轻易否决政府规例,拖累香港法治修复进程,与香港整体利益背道而驰,这也引发人们的忧虑。 香港司法复核权的边界如何判断与控制?中央管治权如何制度化?这些问题将更加凸显,成为香港的今天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

“一国两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一条从未走过的道路,当然也得逢山开道、遇水搭桥。如何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如何依法治港?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更重要的是,香港和内地一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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