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點•觀察」僭越權力的“神操作”,香港高院知錯了嗎?

萬霞 深圳衛視直新聞

香港特區政府在11月25日向高等法院遞交文件冊,要求推翻原訟庭裁定《禁蒙面法》違憲的決定,並希望獲批上訴許可。就在一週前,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所訂立的《禁蒙面法》“違憲”,不過香港高院在律政司的強力要求下,決定暫緩執行判決至11月29日。也就是說在29日之前,在香港蒙面遊行仍是違法行為。

香港高院出爾反爾 自找臺階?

你可能覺得奇怪,幾天之內,香港高院為何出爾反爾?在暫緩執行判詞中,香港高院解釋說,基於此案對社會公眾影響重大,在當前香港社會特別的情況下,暫緩執行裁決是合理的決定。

這個新判詞,令人哭笑不得:香港高院既然知道此案涉及“止暴制亂”,茲事體大,又何必當初?作為司法機構,明知這個判決無異於給暴徒壯膽,為何卻如此輕率?如今自找臺階,高院法官是知道錯了嗎?

時間回到上週一,香港高院突然“出位”,越權搞出所謂“違憲”裁定,稱港府援引《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是“違反《基本法》”。裁決一出,輿論譁然,質疑高院宣判是鼓勵暴力活動,“公義何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指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

也就是說,香港高院的裁定,既缺乏司法正義,也缺乏程序正義,公然挑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和釋法的權威,以及特首的管治權力。

「慢點•觀察」僭越權力的“神操作”,香港高院知錯了嗎?

首先是司法前輩出手“教訓”:香港高院的裁決 “剝了老虎的牙”

香港高院的上級機構——終審法院的前常任法官列顯倫表示,高院判詞明顯有誤。高院聲稱《緊急法》違反十多條《基本法》條文,純粹就是在挑字眼。他認為,任何地方都要有《緊急法》,去處理危急情況,而危急情況往往是不可預計的。他形容,港府在努力“止暴制亂”,但高院的裁決卻“剝了老虎的牙”。

出生在香港的列顯倫,從1997年開始就擔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直到2015年才退休,是香港司法界的權威人士。他質疑,為何存在已近一百年的條例,會突然被判違反《基本法》。實際上,《緊急法》在1922年訂立,近一個世紀來,在應對全港大罷工,和之後的水荒、霍亂疫情時,都曾經採用。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當年曾作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全程參與了香港法律過渡的事宜。他回憶,迴歸前,香港原有法律,已被人大常委根據基本法全部“掃描”過一次,符合的可以保留,牴觸的已被廢除。1997年7月1日,香港臨時立法會通過午夜立法,把“掃描”過的香港一系列法律,全部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其中就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緊急法》。因此,《緊急法》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而且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決定的方式來予以確認,其法律地位無可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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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手伸得太長”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僅授權香港法院,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就是純粹的香港內部事務,才由香港法院自行解釋。

而如果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則由人大來解釋。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釋法的最終權利。

結合到這次香港高院的裁決,《反蒙面法》到底是不是該由它來裁決的香港內部事務呢?

當然不是。特首根據《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涉及到的是香港特首的行政權力,而這個權力並非僅僅來自香港特區政府或立法會,而是由中央授權。香港特首的職位,也被納入到全國的行政架構中,特首要向中央政府負責。因此,這牽涉到中央與香港的關係。

此外,訂立《反蒙面法》的決定,是特首在香港發生動亂的緊急情況下作出的,而香港動亂也已經影響到國家安全。顯然,國家安全議題也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也就是說,完全不在香港法院“自行解釋”的範圍內。

綜上所述,就權力範圍而言,香港高院就是越權了,“手伸得太長”,作出了“出格”裁決,是對自身角色認知不清晰的表現,必須及時加以制止。

而這個誤區,在香港司法界並不是個案,而是積習已久。

對於這一點,香港立法會議員、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指出,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常年存在誤區,認為對《基本法》的“剩餘解釋權”,即對《基本法》中抽象和不清楚地方的解釋權,在香港而不在中央。所以,這個出發點就已經出了問題。

曾經參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的梁美芬,提醒香港的法律界人士,應在“一國兩制”的體制下,以尊重主權的眼光,合理認識《基本法》,才不會每次都“搞出很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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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叫“啪啪打臉”? 學者:香港高院的判決可能被推翻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原副院長顧敏康指出,這次判決並非最終判決,特區政府完全應該上訴,直至終審法院。萬一上訴庭繼續維持錯誤裁決,特區政府就有必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也就是所謂的“人大釋法”這一方法。從過往經驗來看,這樣的判決是完全有可能被推翻的,期待香港的司法監督機制能有效運行。

香港司法僭越 如何監督糾正?

當然,糾正香港法院裁決,不能幻想和依靠法官“知錯改錯”,有兩條制度化路徑:一是香港終審法院的終局裁決;二是人大釋法。

事實上,在法律意義上,如果沒有人大釋法權的適當行使,一國兩制的“一國”在香港法治內部幾乎難以發揮具體作用。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高度尊重香港的司法體系,在釋法上非常剋制。釋法與否,主要取決於相關爭議,是否對香港與國家有重大影響,以及是否牽涉到中央的重要權力。22年來,人大僅有五次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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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五次釋法”解決香港紛爭

第一次釋法,是1996年6月。基本法第24條有一個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也是香港永久居民。當時,香港終審法院出現了一個居港權案件,一個內地人在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之前生的兩個孩子,被判決為香港人。這一判決內容,與港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同。

終審法院的判決帶來的後果也很嚴重。當時特區政府算了一筆帳,按此判決,內地將有167萬人都可以成為港人。香港彈丸之地,那時候才600萬人,想想香港社會的壓力會有多大。但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在香港沒有任何糾正機制。因此,董建華作為行政長官向國務院寫了報告,要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要求。

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明確,只有成為港人以後,在香港之外所生的子女才是港人。而這次釋法,遵循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穩定了香港社會秩序。

第二次釋法,是2004年4月,對基本法附件中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當時的背景是2003年7月1日上午溫家寶總理在香港簽署了更緊密經貿安排協議,下午香港爆發了號稱50萬人的大遊行。

香港基本法正文裡規定了,行政長官最終要普選產生,立法會最終要普選產生。附件1和附件2先規定,1997年到2007年怎麼產生。附件1第7條、附件2第3條規定,“2007年以後如需修改,需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長官產生辦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報備案。”

當時香港反對派企圖搶奪主導權,把這個規定解釋成,特區政制發展的啟動權在特區,中央最後才有角色,前面沒有中央的事兒。

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則把“誰認為如需修改”解釋明確了,是“中央認為需要修改”。這一解釋,解決了雙普選程序的完善問題,中央對香港的政制發展自始至終都能掌握主導權。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說,“可以說不到萬不得已,人大不會出手。”

第三次釋法,在2005年4月,對基本法第53條的解釋,是關於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

當時,董建華因病辭職,曾蔭權接任,通過補選選上了。這帶來了一個問題,董建華第二個任期是2002年到2007年,那麼2005年補選一個行政長官,他的任期是多長時間?是一個新的5年,還是剩餘的兩年?這在香港引起了很大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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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實行普通法,對法律嚴格按照字面解釋。他們說基本法45條規定“行政長官任期五年”,不管補選還是正常選的,只要是行政長官任期就是五年。也有意見認為,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所以是兩年。因此,當時香港出現了所謂的“二五之爭”,嚴重影響到行政長官產生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補選長官任期的53條進行了解釋,規定行政長官缺位半年內,要按照附件1裡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補選,即800人的選委會來選,而選舉委員會任期只有5年,不可能補選出一個超出自身任期的行政長官,這就出現了邏輯上的混亂。通過這個解釋,明確了是剩餘任期,保證了行政長官的順利選出,維護了香港穩定。

第四次釋法,是在2011年8月,對基本法第13條、19條進行解釋。第13條規定中央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19條規定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

當時,終審法院有一個案件,被告是剛果金民主共和國,中鐵公司也成了連帶被告,因為參與了剛果(金)的礦山開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明確香港法院對外交事務無管轄權,要完全遵循、適用國家的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

第五次釋法,2016年11月對基本法第104條進行解釋。104條是對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宣誓的規定。

當時為什麼做這個解釋?因為2016年一些宣揚“港獨”的人參選立法會,有個別新當選的議員在宣誓時,展示“港獨”標語併發布辱華言論,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有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宣誓的內容進行解釋。

最重要的一條,是確定了“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作為法定宣誓內容,也作為參選或擔任這些職務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你要參選,選民就會拿釋法標準衡量你夠不夠格。所以這次解釋之後,法院剝奪了那幾個當選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為遏制"港獨"發出明確而強力的訊號。

可以說,22年來,在特區出現紛爭時,人大的五次釋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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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問題凸顯 難以迴避

回到此時此刻,香港正處於止暴制亂的關鍵時刻,香港高院的裁決卻顯示出,香港司法在止暴制亂的“三權合作”中缺位,在維護法治“實質正義”上的薄弱。另一方面,香港法院又具有如此巨大的權力,可以輕易否決政府規例,拖累香港法治修復進程,與香港整體利益背道而馳,這也引發人們的憂慮。 香港司法複核權的邊界如何判斷與控制?中央管治權如何制度化?這些問題將更加凸顯,成為香港的今天難以迴避的重大課題。

“一國兩制”是一個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一條從未走過的道路,當然也得逢山開道、遇水搭橋。如何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如何依法治港?也將在實踐中不斷髮展和完善。更重要的是,香港和內地一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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