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問題(三)——薪酬管理


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問題(三)——薪酬管理

1.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報酬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

2. 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清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 18 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勞動合同的關鍵條款約定不明引發了爭議,《勞動合同法》還提出了指引性的解決辦法。

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解決壓力,無論對於勞動者權益的保障,還是緩解司法部門因訟累造成的工作壓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3.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規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欠薪單位收到支付令後提出異議怎麼辦?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關於通過支付令償還債務的督促程序全部結束,債權人只能通過另行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書面異議”是否合理法院並沒有審查義務,只要債務人從“形式”上提出了書面異議,法院就必須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此前簽發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5.如果欠薪單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怎麼辦?

如債務人收到支付令超過 15 日,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關於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程序的規定)。

同樣,如果欠薪單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勞動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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