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人:李某
2月17日晚上20时44分,李某驾驶号牌为“冀G***89”的汽车在涿鹿X456-26公里100米被查获,经过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4/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驾驶人: 董某某
1月22日15时12分,董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87”的汽车在涿鹿县轩辕东路被查获,经过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3.驾驶人:李某某
2月23日晚上20时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83”的汽车在涿鹿342省高堡村南路段被查获,经过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8.6/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4.驾驶人:朱某某
3月16日晚上20时44分,朱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45”的汽车在涿鹿东环路与轩辕路交叉口被查获,经过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65/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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