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律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有关法律问题汇总


张敏律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有关法律问题汇总

作者简介:张敏,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全国法律咨询电话:15256524672,微信号zm13612926021,座机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其相关及延伸问题进行总结与论述。


张敏律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涉有关法律问题汇总


一、知情权范围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综上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区别在于,前者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后者不行(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并且前者可以复制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只是不能复制会记账簿,但后者仅能查阅有关资料,一点也不可以复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范围

本律师认为,最全的知情权申请应当是:第一,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供申请人及其所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与复制。

第二,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供申请人及其所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

参考:(2017)赣03民终281号判决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相关合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且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毛建英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对于毛建英要求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和月度、年度财务报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知情权行使?

除非已通过决议限制股东有关权益,否则股东仍有权利行使知情权。

四、法定代表人能不能起诉公司要求知情权?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知情权,与公司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被允许的。

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起诉公司,那么此时应由谁来代表公司呢?第一,可以由法院指定与诉讼无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监事、高管作为诉讼代表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

第二,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持章者是分离的,可以由持章者代表诉讼,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种民初字第13957号民事判决。

五、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六、知情权行使中可参与的人员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11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章程等有关文件能否限制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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