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4月3日,沅江法院對一擾亂法庭秩序、無視法庭紀律的當事人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並在當天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完核酸檢測後移送拘留所。
4月3日上午沅江法院民二庭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過程中,被告鄔某不遵守法庭紀律,無故多次離場,法官勸阻無果,致使庭審無法進行。並且,鄔某在女兒作為代理人簽署庭審筆錄時,直接撕毀庭審筆錄。
鑑於被告鄔某的這一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沅江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法官寄語:法律神聖,不容侵犯,法院作為裁決之所,也應受到尊重,在法庭內人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和遵守法庭秩序,以確保庭審高效正常進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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