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的一個期許

對《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的一個期許

還有一絲光

今與同事探討在訴訟中無法找到被告身份信息而引發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的情況,在遇到此種情況時,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做法,大連地區做法值得借鑑,在大連地區持律師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案件授權委託書即可到被告住所地公安機關查詢被告戶籍信息,在瀋陽,部分法院立案庭統一幫助立案人在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系統中查詢。


而更多的中國三四線城市、偏遠縣、縣級市基層法院、派出法庭則採取無被告身份證明,立案庭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立案的狀況,而當地的公安機關根本不予許律師查詢戶籍信息,有的地方公安機關要求有法院立案證明才可以查戶籍信息,而法院要求有戶籍信息才給立案(證明)。由此又引發“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歷史懸案。


工作中經常被上述問題困擾,所以查詢了一些法律法規,希望在立方層面終止這場“雞蛋大戰”。但可惜無論是1958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還是1999年由公安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亦或是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都沒有明確對公民身份信息的查詢事由、查詢主體、查詢程序、查詢範圍。使查詢主體流散於各個實體法,而查詢程序缺失、查詢業務辦理機構模糊。


這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顯然公安機關是戶籍信息的管理部門,“依法查詢 服務便民”應是公安機關應有之責,今在公安部網站上發現“公安部關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雖徵求意見時間已過,但該工作規範時至今日並未頒佈實施,說明意見稿和人民需求仍有很大出入。所以針對《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稿)》希望在意見稿的第五章 人口信息管理 第二節 人口信息查詢及共享 第一百零二條增加 “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受委託的律師等 因履職需要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可以憑相關辦案文書、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查詢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查詢。”將該條中增加“受委託的律師等”並細化查詢程序、查詢申請材料的依據如下: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在律師法中已經被確立,在相關部門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應當予以認可並細化查詢程序。

二、2015年最高法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明確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立案就需要被告身份信息,公安機關不給律師查詢被告身份信息導致無法立案;有的公安機關要求有法院出具的“立案證明”才給查詢而有的法院先要有被告身份信息才給立案證明,先立案還是先查身份信息成了一個死循環,有的案件起訴管轄是被告住所地,而沒有被告戶籍信息如何知道被告住所地?不知被告住所地又應該去哪裡開立案證明?因此在司法立案登記制下,急需公安機關明確律師查詢戶籍信息的權利和查詢的具體程序性要求特別是管轄的公安機關層級、申請查詢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避免需要“找關係才能查身份信息的“不良社會習氣的形成,很多合法合規的事無法得到程序性的支撐,導致很多人不得不”挖門鑿洞“”腐蝕“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查詢戶籍信息,形成社會不良風氣,嚴重影響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為人民服務“形象。

、為緩解司法改革中執行難、立案難和有效配置司法資源。現在全國各地法院都推出“律師調查令”制度,律師調查需要各個行政機關的配合。作為改革一個關鍵節點,公安部對戶籍信息律師申請調查的配套程序急需完善,使之合理、高效,真正做到司法為民。

2019.5.17

曾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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