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講:如何防範“套路貸”套路--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貸”問題

4月3日上午,佳檢民行大練兵“雲課堂”在政務微信平臺上如期與大家見面了。今天由佳木斯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的劉炳君與大家學習交流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貸”問題。


第六講:如何防範“套路貸”套路--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貸”問題

第六講:如何防範“套路貸”套路--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貸”問題


第六講:如何防範“套路貸”套路--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貸”問題


近年來,民事虛假訴訟案件呈上升趨勢,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權屬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等領域,其中民間借貸糾紛涉及的虛假訴訟數量較多。我現在就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監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貸”問題,進行重點闡述。

一、“套路貸”含義及表現形式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二)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三)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四)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五)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主要區別

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例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三、“套路貸”與“虛假訴訟”的關係

所謂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通過虛構法律關係、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手段,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調解、裁定的行為。特別是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所為的虛假訴訟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同時該類案件呈現出以下特徵:一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具有不法性,有的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履行,有的為規避國家法律、相關政策等的限制性規定;二是當事人之間關係特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多為關係密切的近親屬或者具有關聯公司等特殊的利益關係;三是當事人對所提交的“爭議”缺乏實質性的抗辯,表現在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所提出的主張和所依據的事實往往不做抗辯或者僅做形式上的抗辯,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較多;四是多發於簡易程序案件中,結案時間短且多以調解方式結案。

虛假訴訟案件從本質上說是惡意訴訟,但與傳統的惡意訴訟不同。虛假訴訟的主體不是一方當事人,而是雙方當事人,是雙方當事人經過串通,達成共同的惡意,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通過法院和法官之手,獲得民事裁判文書支持,實現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訴訟目的。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不同之處,在於惡意訴訟是一方惡意、侵害的是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是雙方惡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儘管如此,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還是具有相同性質,即都是侵權行為,都是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程序,獲取法院的裁判,進而侵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自己獲得利益。

四、實踐中利用“套路貸”進行民事虛假訴訟的表現情形

在虛假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好,通過自認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使第三人權益受損,法官是很難發現破綻,這樣就有可能使具有惡意的雙方當事人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當前,在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的主要手段是通過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製造銀行轉賬假象,作為討債“證據”,從而獲得不法利益。

民事檢察官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認真核對各種單據,避免線索遺漏,及時發現虛假匯款情形,履行監督職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感謝大家聆聽,讓我們共同期待下一期雲課堂的精彩內容吧!


供稿:(佳木斯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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