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如何防范“套路贷”套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

4月3日上午,佳检民行大练兵“云课堂”在政务微信平台上如期与大家见面了。今天由佳木斯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刘炳君与大家学习交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


第六讲:如何防范“套路贷”套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

第六讲:如何防范“套路贷”套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


第六讲:如何防范“套路贷”套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虚假诉讼数量较多。我现在就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进行重点阐述。

一、“套路贷”含义及表现形式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三、“套路贷”与“虚假诉讼”的关系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调解、裁定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所为的虚假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同时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具有不法性,有的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有的为规避国家法律、相关政策等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多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具有关联公司等特殊的利益关系;三是当事人对所提交的“争议”缺乏实质性的抗辩,表现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提出的主张和所依据的事实往往不做抗辩或者仅做形式上的抗辩,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较多;四是多发于简易程序案件中,结案时间短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说是恶意诉讼,但与传统的恶意诉讼不同。虚假诉讼的主体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双方当事人,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尽管如此,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还是具有相同性质,即都是侵权行为,都是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获取法院的裁判,进而侵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获得利益。

四、实践中利用“套路贷”进行民事虚假诉讼的表现情形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通过自认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使第三人权益受损,法官是很难发现破绽,这样就有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当前,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制造银行转账假象,作为讨债“证据”,从而获得不法利益。

民事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各种单据,避免线索遗漏,及时发现虚假汇款情形,履行监督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聆听,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云课堂的精彩内容吧!


供稿:(佳木斯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第六讲:如何防范“套路贷”套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套路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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