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修訂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取消理貨經營許可

近日,根據近期《港口法》修訂內容和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修訂發佈了《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決定取消港口理貨經營許可,完善事中事後監管,規範港口經營行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不斷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

《規定》要求,將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改為備案,取消港口理貨業務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序等相關條款,並相應增加備案管理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以及從事船舶港口服務、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的經營人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的,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行為的,納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規定》明確,要制定完善港口理貨服務標準和規範。目前,交通運輸部正在制定港口理貨行業服務規範,已徵求行業意見,擬於年內印發,進一步提升港口理貨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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