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范冰冰陰陽合同體現法治寬嚴相濟精神

原標題:查處范冰冰陰陽合同,體現法治寬嚴相濟精神

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明星作為公民,光環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責任。


查處范冰冰陰陽合同體現法治寬嚴相濟精神


關於演員范冰冰涉嫌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的傳言終於被證實了。據新華社今日報道,稅務機關現已查清她涉稅案件事實,針對她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存在的有關違法行為,江蘇省稅務局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范冰冰及關聯主體除了要把稅款補齊,還將付出高達6億餘元的罰款及滯納金,以及補交2億多稅款。范冰冰本人也通過微博發表了致歉信,對於范冰冰逃稅一事件持續多月的輿情可說該告一段落了。


查處范冰冰陰陽合同體現法治寬嚴相濟精神

▲范冰冰發表致歉信 圖片來源:范冰冰微博截圖。

明星因為偷逃稅款被罰,並不是一件多麼新鮮的事。之前,葡萄牙球星C羅因為逃稅,被西班牙方面依法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並開出了1882萬歐(約合人民幣1.07億元)的罰單。韓國明星宋慧喬逃稅事件,縮減申報收入後未正常繳納的稅金25.57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541萬元),繳納了幾乎為所得稅兩倍的高額稅和附加稅。稅務機關對其以陰陽合同形式偷稅漏稅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應值得肯定。

從稅務部門查清的事實看,所針對的相關主體,分別是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所涉及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本人及工作室“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少繳營業稅及附加”,以及本人及其企業的“少繳稅款”“偷逃稅款”,這些都在我國《刑法》《稅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63條規定,范冰冰的“拆分合同”,作為納稅義務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應被認定為“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作為扣繳義務人,同樣應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相應比例的罰款。因為“陰陽合同”直接被罰4.79億元,也是這次“天價罰單”的大頭。

對於個人及其企業的“少繳稅款”及“偷逃稅款”,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故而,對范冰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也算是於法有據。

當然,儘管“天價罰單”令人咋舌,卻也並非“重典施罰”。根據《刑法》規定,“初犯”“無前科”“配合”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儘管違法涉稅數額巨大,但范冰冰只要“認罰”,就只需承擔行政責任,這也是法律“寬嚴相濟”精神的體現。至於其經紀人“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涉嫌觸犯《刑法》相關罪名,這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明星作為公民,光環再耀眼,也不能淡化公民責任。之前,“陰陽合同”曝光後,多部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 “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范冰冰及其關聯主體手上的“天價罰單”,對於所有明星,無疑都是一堂很好的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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