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問題(一)


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問題(一)

勞動合同綜述

1、對於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來說,《勞動合同法》更側重保護誰的權益呢?

《勞動合同法》是應該向勞動者傾斜,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並重平等保護,一直是充斥於立法整個過程的問題。最終,《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地位表述順序上稍有改變。

《勞動法》第 1 條為:“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 1 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範基礎上,又特別提出了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可以說,相對於《勞動法》來說,《勞動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讓步”。

2、《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 4 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民辦非企業單位;(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 3 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範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訂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3、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它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基金會一樣,其實質均為民間組織的一種形式。

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作為民間組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聘用的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4、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必須籤勞動合同嗎?

現實生活中,一些事業單位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經常不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很難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勞動合同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說,今後,只要上述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得依照本法簽訂勞動合同。

5、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 3 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包括以下 5 方面內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願;4.協商一致;5.誠實信用。而在《勞動法》第 17 條,確立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僅有以下 3 方面內容:1.平等自願;2.協商一致;3.不得違法。

二者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誠實信用”的規定。這樣規定體現了“公平”對於勞動者的現實

意義,而“誠實信用”對於倡導誠實美德,促進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6、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類型?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

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終身捆綁在企業中,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更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穩定。

7、勞動合同該由誰持有?

《勞動合同法》第 16 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所簽署的兩份勞動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單位保存,甚至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8、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什麼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7 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8、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勞動關係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來說是弱勢,在簽訂合同時供勞動者表達意見、進行選擇的空間非常小。從這個角度來說,《勞動合同法》增加必備條款的內容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9、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雙方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哪些事項?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中,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自主約定。

10、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刪除了哪些內容?

(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 4 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