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去職務≠辭職!高管人員的解僱,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性?


辭去職務≠辭職!高管人員的解僱,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性?

辭去職務≠辭職!高管人員的解僱,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性?

勞資糾紛,一直以來都是企業難以言說的痛!

而相對於普通員工,高管人員離職所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就複雜得多了。

由於其處於一個管理者的職位,掌握著企業重要的一手資源,若是沒處理好高管人員與公司的關係,可能對公司的人員管理以及業務管理帶來不利的影響。

因此,如何正確處理好公司與高管人員的關係,對企業來說也就尤為重要了。

實踐中,一些公司常常會認為,只要董事會作出解聘的決議或者公司高管人員直接提出辭去職務後,高管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就終止了,而公司與高管人員之間自然而然就沒有任何關係了。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辭去職務≠辭職!高管人員的解僱,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性?

辭去職務和辭職是否能夠劃上等號?

15年6月,葉子進了北京一家票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了試用期3個月。

同時,他還與公司還簽訂了一份崗位協議書,內容為:葉子的工作崗位為常務副總經理,有效期為2015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轉正後月崗位工資為35000元(稅前),試用期工資為30000(稅前);……

可在約定試用期結束後,葉子又收到了一份公司人事部發來的《關於延長試用期的通知》郵件,通知他由於7月份的KPI指標未達標等原因,公司經過研究決定,要適當延長他的試用期,具體時間協商後確定。

這下可把葉子氣壞了,他立即回覆了郵件,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給出的理由,並於當月的15日辭去了常務副總經理的職務。

而在葉子與公司同事進行了工作交接時候,公司也向葉子發出了《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但在庭審時葉子表示沒有收到,公司也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

在15年10月13日,葉子又向公司發送電子郵件,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並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辭去職務並非辭職不能產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效果;

公司針對高管辭去職務的意思表示作出勞動關係終止通知書,屬於法律事實認識錯誤,不能視為就勞動關係解除達成合意。

最後,葉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辭去職務≠辭職!高管人員的解僱,需要注意哪些特殊性?

高管人員解僱,有哪些特殊性?

與普通員工不同的是,高管人員與公司之間通常存在雙重法律關係,即職務上的聘任關係與勞動關係。

高管人員在職務上受聘於董事會,董事會有權作出聘任及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

而在實踐中普遍認為,聘任或者解聘高管人員屬於公司的內部事務,由公司自治機制進行調整。

董事會作為公司自治機關之一,只要董事會有關解除高管職務的會議在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方面未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其解聘高管職務的決議一經做出即產生解聘高管職務的法律效果。

以此同時,高管人員代表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的過程中也是為公司提供勞動的過程,而且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都與高管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向高管人員支付勞動報酬,高管人員同時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

因此,高管人員同時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

而對於解除高管人員的勞動關係,應當與普通員工一樣適用《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普遍認為,對高管人員職務的解除應當視為對其崗位進行變更,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公司依然要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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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離職,公司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

1. 建立高管離職管理制度

在高管人員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中,用人單位會敗訴,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高管離職管理制度不健全。

因此,公司一定要完善管理制度,與高管簽訂明確的崗位職責書和考核標準等,要在公司解僱其時,做到“有章可循”。

2. 一定要在工作交接這塊把控好

高管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在行使經營管理權的過程中通常掌握著公司的重要財物,例如公章、財務賬簿等。

為避免高管在離職後拒絕返還這些重要財物,公司應該提前掌握這些重要財物,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例如公司可以通過公章管理制度,通過重要財物多人分管的方式預防損失的發生。

公司也可以在一開始就和高管簽署書面協議,約定: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若不予配合,企業有權暫緩辦理離職手續。

3. 與高管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為了約束高管離職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應當在高管入職或者在職期間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但是別忘了,在高管辭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一定要按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而在高管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做好周密取證的工作,並以此訴求高管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退回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約金。

當然,若是在高管離職後,公司不想讓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一定要書面通知放棄競業限制約定的履行,從而避免高管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向公司索要競業限制補償。

4. 處理好與高管人員的勞動關係

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要知道,如果用人單位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則公司將承擔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違法解僱賠償金的法律後果。

因為高管這個職位的高收入,很多離職的高管人員在勞動爭議糾紛中主張恢復勞動關係,而其真實的目的可能是借“恢復勞動關係”之名索要高額的補償金,這對公司來說就真的陷入兩難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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