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壞人”辯護的態度,便是一個國家是否自由的尺度


為“壞人”辯護的態度,便是一個國家是否自由的尺度

“法治社會需要律師,尤其需要律師為公眾所厭惡之人提供辯護。”


據說韓國N號房間事件的當事人沒有律師願意為其辯護。這讓我想起了「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的王赦律師。


王赦選擇為千夫所指的被告人進行辯護,被害人家屬甚至當眾對王律師潑糞。


N號房間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令人髮指。但是,這種“壞人”是否有權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呢?我常想,如果類似的當事人請我做他的辯護律師,我是否會本能的拒絕呢?


要說明這個問題,就不得不提到刑事辯護制度的起源。


今人多將刑事辯護追溯至古希臘,而卻忘記了西方文明的另一重要源頭——“希伯來-基督教信仰”


成書約公元前15世紀的摩西五經之一的「創世紀」就有辯護的記載,這遠早於公元前8世紀才出現的古希臘文明。


第十八章17-33節記載,當耶和華上帝欲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兩城,亞伯拉罕站了出來,為這兩城辯護。


亞伯拉罕近前來,說:“無論善惡,你都要剿滅嗎?假若那城裡有五十個義人,你還剿滅那地方嗎?不為城裡這五十個義人饒恕其中的人嗎?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


為“壞人”辯護的態度,便是一個國家是否自由的尺度


耶和華說:“我若在所多瑪城裡見有五十個義人,我就為他們的緣故饒恕那地方的眾人。”


亞伯拉罕說:“我雖然是灰塵,還敢對主說話。假若這五十個義人短了五個,你就因為短了五個毀滅全城嗎?”


耶和華說:“我在那裡若見有四十五個,也不毀滅那城。”


亞伯拉罕又對他說:“假若在那裡見有四十個怎麼樣呢?”


耶和華說:“為這四十個的緣故、我也不做這事。”


亞伯拉罕說:“求主不要動怒,容我說。假若在那裡見有三十個怎麼樣呢?”


耶和華說:“我在那裡若見有三十個,我也不做這事。”


亞伯拉罕說:“我還敢對主說,假若在那裡見有二十個怎麼樣呢?”


耶和華說:“為這二十個的緣故、我也不毀滅那城。”


亞伯拉罕說:“求主不要動怒,我再說這一次,假若在那裡見有十個呢?”


他說:“為這十個的緣故,我也不毀滅那城。”


耶和華與亞伯拉罕說完了話就走了;亞伯拉罕也回到自己的地方去了。


上帝通過欲毀滅罪城的案例,生動形象地教導了亞伯拉罕何謂人類的公平正義以及如何對待有罪之人,這奠定了刑事辯護制度的基本原則。


全知的上帝當然能夠區分出有罪與無辜,但人類則未必,上帝用這個案例讓亞伯拉罕思考,人類如何建立一套制度來區分有罪與無辜。


在這個上帝與人類交互式學習的案例中,亞伯拉罕因為五十義人而質疑上帝毀城的決定,上帝也樂意與他討論,最後亞伯拉罕以十個義人收尾。


上帝在教導亞伯拉罕,人類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壞的制度是寧可錯殺千人也不放過一人,但為了不枉殺一人,就放過千萬個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適,因此必須尋求一個平衡點。


上帝同意亞伯拉罕的觀點,只要有足夠的好人,就應該把整個團體,包括其中的壞人一併饒過。但同時告訴亞伯拉罕如何在錯殺與枉縱之間取得平衡,所以最後亞伯拉罕到十人為止。


這個故事對於刑事辯護制度至關重要。上帝通過案例教學,讓亞伯拉罕學到了一堂生動的辯護課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辯護首先是防止冤枉無辜,人類無法輕易區分誰有罪無罪,如果只有明顯無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辯護,那麼必將有大量無辜的人受冤枉。


所多瑪和蛾摩拉罪惡滔天,但仍應為其辯護,為罪行重大之人辯護,正是為了防止無辜之人枉受追究。


為“壞人”辯護的態度,便是一個國家是否自由的尺度


其次,上帝樂意亞伯拉罕向祂挑戰,這正是告訴亞伯拉罕,默許冤屈就是罪惡,世俗社會的任何權威都應該接受質疑,連上帝都可以接受亞伯拉罕的質詢,更何況由卑微有限的人類所組成的政府機構。


人類司法制度具有不完美性,最典型的例子是耶穌被處死。


耶穌是在羅馬帝國的猶太社區被處死。羅馬是當時人類司法制度最文明的國家,在羅馬帝國中,猶太人群體的道德水準又是最高的。而即便如此,耶穌依然枉死。


這個事實告訴我們,即便是最好的人類道德和司法制度,也是有可能誤殺無辜的。所以,司法機關必須虛心接受律師的詰問質疑,否則必然導致司法擅權專斷,腐敗無能。


再次,上帝讓亞伯拉罕知道,世俗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是尋找合適的平衡點,辯護制度也不例外。


對刑事辯護制度的源頭的考察並非純粹的歷史探究,正本才能清源。


伯爾曼說:


當今我們的法律已成為無本之木;人們不再認為法律是以普遍實在為基礎,西方社會正在經歷迷失自身的危險,不再相信它的過去和未來,民族主義的法律史學理論無法解釋西方各法律制度在過去所發生的根本變化,也無法昭示其目前的發展方向。


因此,我們必須從整個法律傳統的源頭開始,儘可能深入最廣闊的歷史背景,追溯它走入當前困境的軌跡。


古希臘人崇拜多神,希臘神話中的神祗像人一樣,有諸多欲望,無數權謀爭鬥,神人同形同性。


希臘神話中的眾神之王宙斯就是通過推翻其父來奪取最高權力的。宙斯之父克洛諾斯也是推翻其父親烏拉諾斯取得權力。


宙斯喜歡追求外遇,其正妻赫拉多次抓姦仍無法阻止宙斯外遇,從而導致與其妻子之間無休止的爭吵常常引發激烈的衝突。


這種信仰體系導致真理相對,沒有絕對真理,亦無善惡的嚴格界限。


另外,這也造成古希臘的人本主義傳統,多種多樣的神祗為每個個體的行為都提供正當化解釋,個體的價值被推到極限,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羅泰戈拉甚至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這個命題。


若將辯護制度的源頭追溯至古希臘,這種辯護制度可能會有兩個惡果:


首先,辯護缺乏正義的必要約束。由於神祗之間本身的競爭關係,神界之間推崇強者為大,人類必將效法,由於缺乏絕對真理的約束,辯護的目的就是為人開罪,只要竭盡全力保證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無需受制任何規則。


其次,人本主義傳統將導致辯護制度過分張揚人之權利,而忽視人權應該有一定的限度。


柏拉圖就曾經尖銳地批評當時的辯護人,認為他們顛倒黑白,偷換概念,巧言辭令。


他曾在對話錄中描述這類人的行徑:


―那隻公狗難道不是它兒女的父親嗎?

―當然是。
―那隻公狗難道不是你的嗎?
―當然,它是我的。
―既然是你的,而且是父親,那麼這條公狗就是你的父親,你就是那些小狗的兄弟了。


這顯然是一個邏輯混亂的論斷。


在柏拉圖看來,律師必須聽命於客戶的要求,按客戶的意圖辦事,無異於客戶的奴隸。


他說:


律師總是忙忙碌碌,似乎總有什麼力量不斷驅趕著他···他是一個奴隸。在他的主人面前,與他同是奴隸的夥伴們爭論不休···結果律師們變得敏銳而狡黠;他學會了對主人曲意逢迎、見機行事;他的心胸狹窄,自從他開始欺騙和報復以後,他就變得反常而且扭曲了。


與古希臘的人本主義傳統不同,西方文化的另一源頭“希伯來—基督教”信仰強調神本主義


一神論的信仰確認了絕對真理的客觀存在,上帝之道即為真理,所謂“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因此,辯護制度應當接受絕對真理的約束,辯護必須在規則範圍內行使。


按照這種信仰觀,辯護人在辯護時要受到限制,十誡中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當為辯護人之鐵律;同時人權也須受到限制,正如亞伯拉罕在為罪城辯護的案例中所學習到的,保障人權不能以完全犧牲懲罰犯罪為代價。


對辯護制度源頭的冗長說明並非為了懷古,釐清辯護制度的緣起才能明白律師制度的定位。


首先,律師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與其說是在捍衛當事人的利益,不如說是在通過捍衛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正如亞伯拉罕對上帝的質疑不是為了攻訐上帝的缺失,而是向上帝申明確保無辜者不受冤枉才能保證上帝懲罰的正當性。


因此,辯護權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師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當事人謀取合法利益。


十誡中的“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是任何文明社會都應遵循的規則。在任何國家,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威脅證人作偽證等行為,都應該以犯罪論處。


其次,刑法應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兩個價值之中尋找平衡。


律師辯護權不是無限的,為了懲罰犯罪的需要,律師辯護應當受到合理的犧牲。同理,懲罰犯罪也並非唯一價值,為了辯護制度的發展,懲罰犯罪的需要也可適度讓步。


司法機關與律師同屬法律職業,任何一個法律人都應該清楚地意識到,辯護律師與司法機關的目標是一致的,他們都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辯護不僅是為保護無辜公民,也是為確保司法的公正。


嚴格說來,為罪大惡極之人辯護也許只具有符號的意義,並不能改變對案件的定罪量刑。


但是如果能夠通過本案案件的審理,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辯護權,促進男女平等等等制度的革新,那麼這個案件的審理才能實現法律人要追逐的正義。


二戰結束後,著名作家蕭乾在採訪遠東國際法庭的審判時,很不理解為什麼法庭居然允許律師為那些惡貫滿盈的戰犯進行辯護,直到自己被打成右派,他才恍然大悟。


在遠東國際法庭的審判時,每個戰犯都有律師為其辯護,對於法庭的判決,幾乎沒有戰犯提出異議,但在反右時,沒有一個右派能請律師為其辯護,而文革之後的撥亂反正卻幾乎平反了所有右派。


哈佛大學教授德肖維茨曾說: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恥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法治社會需要律師,尤其需要律師為公眾所厭惡之人提供辯護。


只有當越來越多的律師投身先知亞伯拉罕所開創的偉大事業,法治中國的夢想才能成為現實。


作者:羅翔,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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