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机老板请官员嫖娼,一夜消费40万,本是消费为何成为受贿罪?

案情:大牛刚升任县长,相识已久的翠花便带着大牛来到夜总会,借口是庆祝大牛的升官之喜,实则是想以此来获得后天的工程竞标。大牛见翠花如此热情,向着也没有收受任何财物,便欣然前往。一晚上大牛消费掉40多万元,而所有的费用均由翠花支付。理所当然,翠花获得了工程的竞标权。不久之后,监察委的同志就将大牛带走,最终大牛因犯“受贿罪”而被判刑。

心机老板请官员嫖娼,一夜消费40万,本是消费为何成为受贿罪?

名为歌厅,实则暗藏玄机

那么问题来了,仅仅是接受老板的嫖娼请客,大牛就触犯了“受贿罪”吗?难道大牛接受嫖娼也可以算是受贿了吗?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法条上来看,大牛既没有向老板翠花索取财物,也没有接受翠花的财物,虽然让他中了工程竞标,但似乎也不构成功“受贿罪”。如果每一个官员都这样想,那么他们都得进监狱。

心机老板请官员嫖娼,一夜消费40万,本是消费为何成为受贿罪?

权色交易

设立受贿罪的目的在于安博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一种不可收买性。他是通过一种“交易行为”来实现这个罪。通过钱权交易,用金钱来换取权力,用权力来实现金钱。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行贿者的目的。通过这种描述,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受贿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收受钱财的行为,不算是受贿行为。也就是只收钱,不办事,送钱的人也不要你办事。比如官员儿子结婚,老板随礼一个亿。

二、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地帮老板办事,不收钱,也不想收钱,也不算是受贿罪。

说了这么多,一句话,要想构成受贿罪就必须符合这个模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他人的财物必须要有利用关系并且形成一种不正当的对价。

具体到县长大牛接受翠花的免费请客嫖娼的案件,其实完全符合上面所说的“受贿罪”的模型。大牛利用自己县长的职务便利,为翠花争取到了工程的竞标权,翠花为大牛支付了一晚上40万的嫖资。让人感到纠结的就是法条中说的是财物,大牛既没有拿着40万,也没有主动要求翠花付钱,为何也能够定为“受贿罪”呢?

心机老板请官员嫖娼,一夜消费40万,本是消费为何成为受贿罪?

钱会要命

其实,贿赂指的是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不正当报酬。和诈骗罪一样,他的对象既包括现实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可以折算为货币的利益),当然这不包括劳务本身。也就是说,虽然大牛没有直接拿走翠花的40万,但是翠花雇人为大牛提供性服务,这是存在一种财产性利益的,而这正是受贿罪的对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劳务不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对象,也就是说,如果翠花自己直接为大牛提供服务,这就不存在财产性利益,这就不是受贿罪。(就看大牛下不下的去手了)

所以,对于领导们来说,为别人办事,别以为不拿东西就直接享乐就不构成“受贿罪”。像大牛一样,只嫖娼不收钱,在帮人办事,依然是“受贿罪”。


我是王法仪,欢迎关注我,每天带你增长法律新知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