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假币支付的嫖娼,卖淫女受骗而完成的服务,却不能定诈骗

案情:大牛又想往常一样,带着假币来到了丽春院,一番风雨过后。大牛从口袋里掏出了存了一年多的现金支付了嫖资。看着翠花拿着钱的样子,大牛满意地走出了大门。大牛心中暗自得意,因为自己支付的现金全是假币,不仔细看根本就看不出来。

一次假币支付的嫖娼,卖淫女受骗而完成的服务,却不能定诈骗

古代“技术”工作者场所

那么问题来了,使用假币付款的大牛究竟触犯了什么罪?难道真的是诈骗罪,诈骗了卖淫女?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法律规定上看,似乎支付假币的大牛对翠花构成了诈骗。因为大牛确实是用假币欺骗了翠花,而翠花因为大牛的欺骗丧失了自己应该得到的“工资”。但是,法律却不是这样认为。在刑法评价上,只认为大牛触犯使用假币罪,对翠花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财产犯罪。财产犯罪的对象既包括现实的财物,也包括存在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有形财物之外的财产上的利益,主要就是指债权。同时要注意到,这里所说的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服务。也就是说,即便对方对你有欺骗,但是欺骗的内容是获得你的劳务或者是服务。法律不认定对方在实施诈骗罪,因为那时候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还没有产生。

一次假币支付的嫖娼,卖淫女受骗而完成的服务,却不能定诈骗

以下是重点

诈骗的是服务,不是服务费

在大牛支付假币的案件中,大牛欺骗翠花的就只是一种“服务”,而并不是“服务费”。因为大牛从一开始进入丽春院的时候就没打算给真钱,只想着完成服务给假钱,诈骗行为有,但是行为的对象不存在,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不保护非法的财产性利益

即便是大牛一开始想给真钱,但是服务结束之后又不想给,最后给了假币。刑法依然不认为触犯了诈骗罪。因为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主要是一种债权,而这种债权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就是值得法律的保护。对于嫖资这种非法的“债权”,法律是不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便是完成服务之后不给钱,对方也不能去法院起诉你。这与买东西不给钱具有天壤之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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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假警察

所以说大牛虽然使用假币欺骗了“辛苦”的翠花,但是也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嫖资数额够高的话,充其量也只能是构成使用假币罪。从这个规定就可以看出来,像翠花这类技术工作者的风险性是极高的,一怕警方抓,二怕客人逃单。所以说,这种规定的目的就是让翠花们意识到自己行业的付出可能不会得到相应的回报,就不要再从事此类工作,才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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