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 毒婦奸計(五)

榆樹廳扎同知聽完花氏的傾訴,認為婦女能夠將自己難以見人的事情向人傾訴,應該是真情,再加上花氏哭得可憐,使他動了惻隱之心,但想到終究不能夠聽一面之詞,便提所有的人證到堂對質。

扎同知先是讓史鳳書與花氏對質,但見兩個人一見面,花氏的神色就變得悽然起來,時而滔滔不絕,時而低聲哭泣,時而又銀牙緊咬,再歷數與史風書定情之由,奸宿之實,曾經有何山盟海誓,又有過什麼愛恨情仇,以及他妒殺徐二之始末,日期及細節,“口講指畫,情景如繪”。然後說:“你前天晚上對我說,知道我丈夫要回來,如果他不同意我與你奸好,也把他煮了,我們就可以成為長久夫妻了。當時我沒有答應,你頓時就變了臉,逼迫我還你這些年送給我的銀錢衣飾,你奸佔了我多年,送人的東西還想要回,本來就是小人,我萬萬沒有想到你比小人還小人,居然到官府誣告我!”

史風書本來以為前來與花氏對質,這個女人必然會理屈,沒有想到花氏會講姦情及仇殺,而且是描述得歷歷如繪,只好跪地膝行,向著扎同知喊冤,卻也指不出令人相信的事實,而且剛剛說到某事,便被花氏反駁,且所講細節及事情,如數家珍,使人有若不是親身經歷根本編造不出來的感受。史鳳書此時是“心亂氣湧,體戰汗流”,既不能夠辯解,又不能夠矢口否認,恐懼與急怒之態匯合,更是讓人厭惡。

扎同知見史鳳書的“形神喪沮”,便認為他是理屈詞窮,喝令左右衙役對其用刑。在棍棒之下,史鳳書雖然如殺豬一般號叫,但只要是涉及謀殺人之事就絕對不承認,有關一些調戲的事,他認為無關緊要,也就承認了,畢竟他曾經調戲過花氏。有些承認,有些不承認,這就使扎同知更加將信將疑了。按照規定,用刑不得二度,扎同知只好停止審訊,傳令退堂。回到內宅,扎同知的心情仍然不能夠平靜,一個柔弱女子,與一個彪形之男,堂上對質,女的是哀痛哭,男的是面紅耳赤。女子哭得梨花帶雨,讓人生憐,而男子吞吞吐吐,讓人生厭。女的敘事如黃鶯悲啼,男的辯解如驢鳴犬吠。彼此優劣自在,顯然女的佔上風。然而,真情何在?男的已經被用了刑,承認了一些微末情節,卻死不承認殺人煮屍之事。女的沒有用刑,將殺人煮屍之事卻說得如此入微,而事涉姦情卻也毫不隱晦。看來他們二人都有真情未露,不拿出些手段,當然得不到實情。扎同知思來想去,設計明日如何審訊,卻也不知不覺地睡去。第二天,日上三竿,扎同知還未從內宅出來,捕役們捉來的人證已經齊集衙門外等候。無可奈何,刑房書吏只好託扎同知親信家人去催。家人也不好催促,只好先找同知夫人問詢。夫人得知,到房間查看,見扎同知根本就沒有在床上,而是伏案假寐,便拿了一件大衣給他披上,卻不想驚醒了他。扎同知一看,天將正午了,便頭也不梳地走出內宅,傳令升堂。夫人與家人見了想要他梳洗用餐之後再升堂,哪裡攔得住。

扎同知入座以後,傳令帶花氏到堂,不由分說地讓衙役給她上了拶指。花氏情知不妙,只好哀哀痛哭。衙役們收緊拶指,十指連心,刺骨的疼痛,使花氏的臉都扭曲了。說也奇怪,如果是男人的臉扭曲了,總是令人不快,而女人的臉扭曲了,卻有不少說法。如商紂王之妃妲己,其發狠的時候,讓紂王魂不守舍;越國西施,在犯病的時候,讓所有的人都生憐愛。因此有“狠妲己,病西施”之說。花氏忍著疼痛,抵死也不改原供,其痛態嬌婉,讓扎同知也沒有了主意。不能夠說扎同知憐香惜玉,卻不得不承認花氏有超人的忍受力。

扎同知令人將花氏帶下去,便提訊保長及四鄰。他們證實了花氏曾經遭人輪姦,被赤條條綁在梯子上,放在院門前,若不是村民發現得早,必然喪命。因為花氏抵死不講是誰輪姦,保長也無法報案,並不是保長與四鄰故意隱瞞。這些情節與花氏陳述大致相同,但扎同知忽略了一個重要情節,就是具體的時間,亦可見扎同知辦事糊塗。

明清奇案之  毒婦奸計(五)

扎同知再次提訊花氏,讓其交代輪姦之人。花氏此時堅稱就是史鳳書與徐大所為,因為保長與四鄰都知道此事,並不知道具體何人所為,花氏的供詞就成為可以採信的證據。

扎同知命人將徐大帶來,卻不想徐大不見蹤影了。原來徐大已經加入了土匪的隊伍,這天土匪頭招集人馬跨界去打劫,徐大不敢不去,所以連告狀的事也不管了,匆匆地離去。三年以後,徐大被官軍擒獲,就地正法,這乃是後話。

人徐大跑了,按理說等於是撤訴,完全可以不審理了,而如今扎同知也是騎虎難下,已經審理,就不得不弄個水落石出,所以再次提審史鳳書。這次就不打板子了,直接大刑伺候,上了夾棍。衙役們一邊收緊夾棍,扎同知一邊詢問。

此案的關鍵是在於徐二骨殖埋在何處?殺人兇刀藏在何方?這是重要證據。所以扎同知選擇這些為突破口進行訊問。現在也就怪不得別人了,誰叫史鳳書偷聽得太仔細了呢!在疼痛難忍的情況下,史鳳書供出兇樣骨殖與兇刀都有著落了。扎同知當即籤票,讓捕役們押解史鳳書前往取證。

扎同知再提訊趙鵬等人,證實王祥雲確實自臘月以後就沒有回到趙家。提訊王祥雲的姐姐、姐夫,所供也說明四月初王祥雲並沒有在家,而花氏被人輪姦,其姐姐如何醫救的事情卻講得很詳細。所有的供詞都有利於花氏,似乎花氏所講都是真情,如果取到骨殖及兇刀,史鳳書殺人就可以成為鐵案。

捕役們押解史鳳書來到王祥雲家,拆毀了煙筒,找到兇刀。再押解到東沙灘,那裡荒草叢生,茫茫一片,如何尋找?捕役們動了私刑,逼迫史鳳書交代。史鳳書無奈,只好亂說,結果挖了幾十處,最終也沒有找到骨殖。怕扎同知等得不耐煩,捕役們也不敢太耽擱,就帶著兇刀,押解史鳳書回衙門。

扎同知再次審訊,又動用大刑。史鳳書此時保命要緊,就承認是自己殺人煮屍,並且簽字畫押,扎同知也就可以擬罪上報了。

按照定例,犯人要押解到省城複審。這可是史鳳書翻盤的好機會,所以在省裡官員審訊時,他便翻供,將自己的罪責推得一乾二淨。清王朝死罪的審理程序是:州縣衙門擬定了死刑後,上報到按察使,由按察使核實罪行和罪名是否相當。一般地方官在擬罪之後,就要將犯人押解到省城,於是就會出現三種情況:一是由按察使重新審訊的案件;二是按察使指派省裡“讞局”重新審理的案件;三是按察使指派在省的現任官或候補官員重新審理的案件。這三種情況都稱之為“過堂”。因此“過堂”是複審,而不是初審。如果地方官擬罪以後,犯人還沒有押送到省城,按察使可以就近委派該地上司知府來“過堂”,可以省去押解犯人到省的環節。按照規定,如果“過堂”複審,犯人翻供,就要發回原審重新問擬。

史風書翻供,省裡官員“過堂”之後,發回原審重新問擬。這還了得,如果原審官員辦錯案,輕則革職,重則交刑部拿問,這可是事關身家性命的事。扎同知如何肯承擔錯誤,所以再用大刑伺候,在重刑之下,史風書只得恢復原供,一一認罪。扎同知也要自認倒黴,因為他要去打通關節,想辦法讓省裡別再駁回來。果然有效,史風書再到省裡翻供,省裡的官員便以“反覆無常”為名,再來一次大刑伺候。直到此時,史鳳書算是活明白了,官官相護是一張難以撞破的網,自己是網中的一隻小鳥,如何掙扎呢?只有任人宰割,也就不再翻供了。既然認罪,就要伏法。案件申報刑部,批覆下來,將史鳳書斬立決。在臨刑前,史鳳書感慨地說道:“吾不料狸貓被鼠噬死也!”也就是說萬萬沒有想到我這個狸貓,被一隻老鼠給咬死了。其實他應該明白害人終害己的道理,懷有自私自利之心的人,在利己的心理下去害人在自私的前提下去挖掘別人的隱私,終究不會有好結果的。此案最終結果是可以確定王祥雲無罪,所以其被釋放回家。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花氏乃是有罪之人,因為她因奸致死人命,事後沒有報官,還不能夠逃脫同謀之嫌。如果是同謀,就要被處斬。即便是不算同謀,其幫助史鳳書煮屍,也應該算作“加功”,是屬於出力之人,按律至少是杖一百、流三千里。無論如何,花氏都難免重罪。不過扎同知憐惜花氏,也就想到為其脫去重罪,畢竟花氏曾經遭受過輪姦,也是受害者。按照律例規定,婦女犯罪,大部分是可以收贖的,奸罪卻不在收贖之列,所以判決將花氏交官媒發賣。

王祥雲殺奸,卻讓妻子承擔罪責,也於心不忍。自己是當事人,不能夠到官去把妻子買回來,只好請姐夫葉成萬出頭,託了許多人,花了白銀120兩,把花氏買了回來。

歷經磨難,夫妻重新聚首,感情應該更加融洽,應該是一個美好的結局。但讓這樣狠毒的女人過上幸福生活,人們是很難接受的,所以時人設計了一個神鬼報應的結局。那就是花氏後來得了病,兩腿間長滿了毒瘡,潰爛後膿血不止,其痛苦讓人難以忍受,而花氏喃喃與鬼語,時而自己從腿上抓下一塊肉,說是給史鳳書的;時而又從腿上抓下一塊肉,說是給徐二的。就這樣將雙腿的肉全都抓下來,最終是飽受痛苦而死,認為是鬼報應。實際上,花氏的事情在當時已經是遠近皆知,王祥雲將其買回來,在眾口鑠金的情況下,很難再在當地住下去。當時人們都在闖關東,而王祥雲夫婦卻逆而行之,進入關內,曾將此事說給人聽,才被好事者加工成為奇案,在《清稗類鈔·獄訟類》有“王祥雲殺徐二案”,因此流傳甚廣,成為許多小說的素材。查閱檔案,在核對小說者言,發現部分內容是真實的,而時間順序及部分情節是編造的,尤其是神鬼報應之說,更是無中生有。從此案發生及審理過程,可以看到清朝末年的吏治腐敗,官員的不作為及妄加推斷,導致此案所涉及的人都沒有說實話,最終在錯誤的證據下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確裁斷,最終是擴大了錯誤。

以本案所涉及的趙鵬趙財主來說,王祥雲明明在半個月前還在他家,卻講其於去年臘月就沒有回來,為了證實自己正確,還請50餘人為證。在當時民眾的眼裡,就是法不責眾,因此人數越多,官府越是無可奈何,殊不知趙財主憑藉家財,請人作證。官府只是懾於民威,根本不敢開展調查,也不想去調查,因為這畢竟與官員自身的利益無關。

扎同知提訊保長及四鄰為證,一副高高在上的樣子,使人避禍猶恐不及,因此導致事情切己的便一概不知,不切己的則添油加醋,所做的證詞,可信度本來就值得懷疑,因為村裡的小孩子都知道花氏與徐二通姦,罵王祥雲是烏龜,他們豈能夠不知?特別是花氏,一個年輕的女子,能夠做到臨危不亂,不能夠說是女中豪傑,也稱得上女中梟雄。她能夠從容地處理死屍,也能夠事先算計到萬一事發,如何解除嫌疑。明明知道丈夫是殺奸畏罪潛逃,卻大張旗鼓地尋找丈夫,還告到官府,這就排除丈夫能夠出現在殺人現場的可能。身受別人的凌辱,明明知道輪姦她的人是誰,卻能夠隱忍不言,若非有什麼短處在人手中,這樣一個女子能夠善罷甘休,實在是令人難以想象。大凡女子都害羞,不願意將姦情之事講出,花氏卻能夠不顧羞恥,將自己編造的姦情娓娓道來,也不得不佩服其膽量與智慧,更佩服其抓住了別人希望窺測人們隱私的弱點,在滿足別人的窺測欲的同時,使人們相信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不過,其為了解脫丈夫之罪,挺身而出,也確實令人感動。

明清奇案之  毒婦奸計(五)

王祥雲可以說算不上是大丈夫,殺人而畏罪潛逃,事發則將所有責任推到妻子身上。當然了,推到妻子身上,是花氏事先教導的,但畏罪潛逃則難逃其責。按照《大清律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對於王祥雲來說,如果花氏承認有奸,最多也就判杖一百、徒三年。若是到官投首,要減三等,便是杖七十、徒一年半了,有可能會同意收贖,也花不了多少銀子。這裡不得不說當時的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而官員也不能夠嚴格執法,更沒有將法律進行普及。當然,如果細緻分析下去,還有許多值得引以為戒的內容。

史鳳書以為自己是個貓,就可以隨便捉老鼠。他圖奸不成,窺人隱私,為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挺身作證,沒有想到被花氏反咬一口,最後落得身首異處。於法律上講,其是冤屈的;就情理而言,其是咎由自取。這正是:

畫虎不成反類犬,害人難遂卻害己。

古人認為“無奸不成殺”,而明清法律設有“殺死姦夫”之條,特別是清代,先後增刪修並了72條例,則可見因奸被殺案件的頻發率,亦可見這種案件判決的難度不過,此案則因為一個偶然的因素,使這個並不新鮮的案件,變得撲朔迷離,導致真正的罪犯卻逃離法網,無辜者(就犯罪而言)卻身首異處。因愛成仇而殺人,因殺成恨而悔過。巧言如簧,心狠手辣,卻又情有可原;破鏡重圓,言歸於好,竟然節外生枝;探人隱私,圖謀害人,卻不想自己反丟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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