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手法以及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手法以及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提示】

  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二、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新的典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三是打着“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公开宣传,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四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五是某些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六是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广告,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非法募集资金。

  七是部分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谎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八是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进行非法融资,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九是部分商铺开发商非法将商铺分成若干个小商铺,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进行非法集资。

【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科学运用六种技艺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手法以及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是看收益。相比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回报率,多数情况下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二是看牌照。识别真假金融机构,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看其营业场所是否摆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类业务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次看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

  三是学知识。社会公众在计划投资某种金融产品时,需掌握必要的金融知识,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不要轻信推荐人员口头宣传。对于从事股权买卖、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产品结构复杂、风险较高的业务,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要正确判断风险,不被所谓的高回报所诱惑。

  四是多咨询。广大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股票、债券、国家以及是否为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等,是否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多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详细了解情况后再做决定。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盲目投资,造成损失。

  五是慎决策。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的下线目标。特别是中老年人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六是强理性。增加理性投资意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能因所谓的“高返还”动了贪小便宜的念头。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应受到的法律处罚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除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经营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虚假广告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以虚假广告罪处罚。

  (六)合同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请立即致电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五、防范非法集资警句

  (一)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二)提高法律意识 警惕非法集资

  (三)抵制非法集资 慎防血本无归

  (四)抵制高息集资诱惑 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

  (六)珍惜一生血汗 远离非法集资

  (七)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夜暴富是陷阱

  (八)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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