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2019年年末小王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0000元,这4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选择:
1.视为工资,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上面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问题来了,应选择哪种方式可以少缴纳税呢?
年终奖计税方法假设1:
小王每月工资4000元,无其他所得,除基本费用扣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
1.并入工资的综合所得计税
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12+40000-60000=28000元,适用的税率为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3%=840(元)
2.不并入工资的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①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000*12-60000=-12000元,应纳税额为0
②年终奖40000/12=3333.33,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0%-210=379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790元
结论1:小王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比单独计税节税77.84%
年终奖计税方法假设2:
小王每月工资13000元,无其他所得,除基本费用扣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
1.并入工资的综合所得计税
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3000*12+40000-60000=136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10%-2520=11080(元)
2.不并入工资的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①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3000*12-60000=96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应纳个人所得税=96000*10%-2520=7080元
②年终奖40000/12=3333.33,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0%-210=379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80+3790=10870(元)
结论2:小王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比并入综合所得节税1.9%
综上所述那么小王现在应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呢?
既然是纳税筹划不可能让大家缴纳这么多的税,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
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变为36000元,多出的4000放到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比较有利,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总额不变。
但是此时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3000*12+4000-60000=1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0%-2520=748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36000÷12=3000,适用税率为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560(元)
总结:通过上述解析是否已经明白什么是纳税筹划了吗!!!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知道利用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事项:
1.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不能超过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2.年终奖计算时两个税率过渡阶段,适当降低年终奖的金额,使其降低一档次的税率!
下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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