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財稅〔2018〕164號《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2019年年末小王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40000元,這4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有兩種選擇:

1.視為工資,併入綜合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2.不併入綜合所得,單獨按照上面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但是問題來了,應選擇哪種方式可以少繳納稅呢?

年終獎計稅方法假設1:

小王每月工資4000元,無其他所得,除基本費用扣除外,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

全年合計應納稅額

1.併入工資的綜合所得計稅

綜合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4000*12+40000-60000=28000元,適用的稅率為3%;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8000*3%=840(元)

2.不併入工資的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①工資應納稅所得額=4000*12-60000=-12000元,應納稅額為0

②年終獎40000/12=3333.33,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0*10%-210=3790(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790元

結論1:小王年終獎選擇併入綜合所得比單獨計稅節稅77.84%

年終獎計稅方法假設2:

小王每月工資13000元,無其他所得,除基本費用扣除外,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

全年合計應納稅額

1.併入工資的綜合所得計稅

綜合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13000*12+40000-60000=136000元,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20;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36000*10%-2520=11080(元)

2.不併入工資的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①工資應納稅所得額=13000*12-60000=96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20;應納個人所得稅=96000*10%-2520=7080元

②年終獎40000/12=3333.33,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0*10%-210=3790(元)

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080+3790=10870(元)

結論2:小王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比並入綜合所得節稅1.9%

綜上所述那麼小王現在應該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呢?

既然是納稅籌劃不可能讓大家繳納這麼多的稅,那麼應該怎麼處理呢?

答: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變為36000元,多出的4000放到最後一個月工資中比較有利,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總額不變。

但是此時綜合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13000*12+4000-60000=10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0%-2520=748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髮36000÷12=3000,適用稅率為3%,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0×3%=1080(元)

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560(元)

總結:通過上述解析是否已經明白什麼是納稅籌劃了嗎!!!

通過上述我們可以知道利用年終獎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事項:

1.年終獎適用的稅率不能超過綜合所得適用稅率;

2.年終獎計算時兩個稅率過渡階段,適當降低年終獎的金額,使其降低一檔次的稅率!

下附稅率表:


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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