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8828465671906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下人民银行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也就是说需要相关的付款依据。
操作上来说,一般备用金、工资、福利等结算需求是可以通过公司转账到员工(包括法人代表)的个人账户的。
通常金额比较小,次数比较少。
可以定期以发工资的名义从银行转给法人。也可以提取备用金,转到法人账户。
注意点:
1、公司打款给个人,做账方法是: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最好是不要直接打个人卡,实在要用钱,可以分多次开现金支票,那样风险就小很多,可操控性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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