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猥亵男子,父亲打伤男子,母亲责怪女儿,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

】朱某(女,28岁,离婚半年)带一个5岁的女儿刘某。一个月前,其通过网络认识王某(男,35岁,离婚六年),两人在网上是无话不谈,可谓“灵魂伴侣”,就差那么一见,王某多次表示自己特别喜欢女孩,自己一定会像爱自己孩子一样爱刘某。朱某当时离婚是因为头胎生了个女孩,而自己身体不好,无法继续生育,而前夫家庭又是“无后为大”。周六,朱某和王某约定在朱某家里下午3点见面,因为下午2点前夫会把刘某接走带出去玩。然而王某下午2点就心急赶到,两大人准备先洗澡,朱某正在洗澡,王某先洗完坐在卧室。刘某因为好奇玩弄王某的生殖器,王某不予阻拦。此时刘某父亲赶到(以前都是朱某把孩子送到门口),看到如此一幕大怒,随手拿椅子砸向王某(造成轻伤),朱某报警并证明确实是前夫将王某打伤,并说这是孩子自己的错,与王某无关。

幼女猥亵男子,父亲打伤男子,母亲责怪女儿,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刘某自己主动去触摸王某的生殖器,貌似是“刘某猥亵王某”,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呢?

其实对于儿童而言,我们换个角度思考,5岁儿童对于性是没有认识的,尽管本案中是5岁的刘某主动对王某实施猥亵行为,而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这是满足了自己的广义的性满足,王某具有阻止的义务,他不加阻止,他依然成立猥亵儿童罪,只是种猥亵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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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猥亵儿童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积极主动)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消极被动)的方式,李某构成“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刘某的父亲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 【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既然王某构成犯罪,那么刘某就是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刘某父亲进入房间之时,正是王某对刘某实施不法侵害之时,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即时性”

而刘某父亲拿起砸向王某从一个一般人的角度,他此时并没有时间思考,或者说不用思考,他可以用拳头打王某,也可以用东西击打王某,也可以把王某推开,

这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因此刘某父亲完全构成正当防卫,王某自己受伤的结果应该由其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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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王某你不要认为自己没有积极的举动就不构成犯罪,其实很多犯罪都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比如故意杀人罪。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妻子不小心掉进河里,丈夫能救而不救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大部分犯罪还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进行,而这些以消极“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的行为很容易被忽视,我们应该加以重视。

朱某虽然离异,但是春天花会开,你是被爱情冲昏头脑了么?你就是因为生了女儿才导致离婚,但是依然不会保护自己的女儿。睁大你的双眼:王某真是隔壁老王,不是啥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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