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育,竟将妻子弄昏并找同事“借种”,法律如何评价其行为?

案情概况:

本案摘改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姓名用甲、乙、丙来代替

甲和乙结婚有五、六年了,谁知妻子乙一直没怀孕。在家人的劝说下,双方到医院检查,然而结果不是很乐观,医生指出甲患有不孕不育症状,致使双方结婚几年一直未生育孩子。

随着年龄的增长,为延续香火,甲想要孩子的冲动愈加强烈。在双方多次医治无果的情况下,甲竟然对乙提出找同事“借种”的想法。

乙知道甲的想法后严厉斥责并坚决反对,然而甲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由于甲和乙同在一家工厂打工,一天甲趁吃饭之际将妻子乙迷晕,找到同事丙要求和妻子乙发生关系,达到生育的目的。但是妻子乙中途醒来,甲丙并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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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案由于妻子乙念在与甲的夫妻之情,向警方反映并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警方考虑到有被害人谅解的情形,因此认为该案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最终该案并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在此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如果妻子没有请求不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丈夫和同事的行为究竟涉嫌犯罪吗?如果涉嫌犯罪,那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

理清案件行为:

本案的行为人一共有两个,丈夫甲和他的同事丙,二人的在本案的危害行为分别是:

1.甲:将妻子弄昏,与丙协商让王某去和妻子发生关系;

2.丙:默认和乙发生关系,也就是他是真正和乙发生性关系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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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分析:

笔者认为,甲和丙构成强奸乙的共同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在本案中,甲既是强奸的教唆者,也是强奸罪中强制行为的实行者

在我国,婚内强奸一般不算犯罪,但这指的仅仅是丈夫亲自强奸妻子不构成犯罪,仅此而已。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强迫妻子和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有构成强奸罪的可能。

在本案中甲所起到的作用来看,甲和同事丙协商确定,让丙和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以达到生育孩子的目的,丙表示了同意。对此妻子表示坚决反对,说明和丙发生关系是违背妻子意愿

的;

另外,甲明知自己的妻子不愿意,还将妻子弄昏,这种以昏醉手段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行为同样也是强奸罪中规定的“强制行为”,强制行为就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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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甲既是强奸妻子的教唆者

,也是该强奸罪中强制行为的“实行者”,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甲为主犯。

2.丙是该强奸罪中的共犯(从犯)

本案丙同意了和甲的妻子发生关系来实现甲生育孩子的目的,并且已经准备和乙发生性关系了。

在本案中,甲先将妻子乙弄昏,并让丙和自己的妻子发生关系。笔者认为应该默认丙是有强奸乙的故意的

因为如果说乙同意和丙发生关系,那么丈夫甲就根本没必要将妻子乙弄昏,直接让两人发生关系即可。而丙面对被弄昏的乙,心里就应该清楚,自己和乙发生关系时违背乙本人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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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可以认定,甲和丙存在强奸乙的共同的故意,丙是真正和乙发生关系的那个人,按照他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应当认定为是从犯,甲为主犯

另外,本案因为昏醉强奸中被害人苏醒致二人的强奸行为并未得逞,二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认为甲和丙构成强奸罪吗 (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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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是万万不能够采取这种既违反伦理道德,又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来行此事。对此的解决办法,一是完善目前的收养制度,使得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妻能够享受到做父母的幸福;二就是提高目前的医疗水平

,可以进一步治疗夫妻之间不孕不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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