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件能不能作為刑事案件進行重刑處理?

劉大尺度


當然能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但不是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適用刑事案件,這要看是否觸犯了刑事條款。那些食品安全案件適用刑事司法呢?《食品安全法》有明文規定。



我們國家現在對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主要是由市場監管部門來執行。市場監管部門屬於行政執法,沒有刑事司法權力。行政執法主要手段就是,警告,責令改正,處罰,查封等等手段。這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特別是對一些較大食品案件和性質惡劣食品案件,往往力不從心,甚至無能為力,震懾造假,震懾犯罪的力度不夠。

為了彌補這個不足,《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一些性質惡劣,涉及貨值數額較大,觸犯法律的食品犯罪事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案件處理。根據這部法律,各級公安機關基本上都成立了“食品安全保衛”機構,專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案件的查出。近年來,許多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比如三鹿奶粉案件,地溝油案件,多數都是由公安機關查出的。



那麼,現實在食品安全監管的執行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怎麼劃分?怎麼銜接?那些食品安全案件應該執行刑事司法?那些食品安全案件應該執行行政處罰呢?從各地曝光的一些具體案例看,有一些地方,由於對法律條款的理解上偏差,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上出現過不協調現象,有的地方還有推諉扯皮現象。這裡面有部門利益問題,也有執法人員素質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級執法人員重視,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需要改進的方面。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連著你我他。歡迎大家多關心食品安全問題,有什麼想法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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