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重點區域防火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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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抓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確保不發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市重點生態建設區、重點林區、高火險區和森林草原火災多發區實行封山戒嚴防火,現將有關事項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嚴期限:2020年3月25日到2020年5月15日。

二、防火戒嚴區域:烏拉山次生林區、自然保護地區域、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G6 、G7、國道110、國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黃公路)、鐵路沿線兩側300米範圍內、國有場圃、城郊綠化區、烏蘭布和沙漠生態治理區、烏拉特草原及各旗縣區劃定的管制區等森林草原高火險區。

三、防火戒嚴期內,防火戒嚴區域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火災的車輛、機械以及人員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一)嚴禁在上述區域內上墳燒紙、吸菸、燃放煙花爆竹、焚燒雜草,秸稈、燒烤、狩獵等行為;

(二)對戒嚴區域內必須從事生產、生活用火的單位和居民,嚴格按本戒嚴令規定執行。確需野外用火的單位或個人,需經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批准方可使用。嚴禁在三級以上風力天氣,距林緣300米範圍內進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倒灰坑等,嚴禁將帶火星的剩餘燃燒物傾倒在防火隔離區域外;

(三)戒嚴區域內各生產作業點、旅遊餐飲點必須配備專職護林員和撲火機具,加強防滅火物資儲備和準備工作,凡不符合防火規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滅火戒嚴期內,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作業的,必須經自治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並配合當地防滅火指揮部採取必要的防滅火措施;

(五)對穿越戒嚴區域內的車輛、機械等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等必要的預防措施。對過往客車、司乘人員要做好防火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向外丟棄菸蒂等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火種;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要及時向當地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亂報森林草原火情。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開展“清山、清溝、清河套、清林帶”活動,排除森林一切火險隱患(森林防火報警電話:12119);

(七)發生森林火災,按照“誰先發現、誰先報告、誰先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國有林業施業區界限的限制;

(八)因不履行防火責任,拒絕接受防火檢查,不消除火災隱患、未經批准擅自進入防火區用火,過失或故意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視情節輕重程度予以處罰;

(九)其它重點地段、林區、生態建設項目區,需實行戒嚴管制或延長戒嚴期的,由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另行發佈戒嚴令。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焦點】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重點區域防火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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