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竹外桃花三兩枝,春江水暖鴨先知,

蔞蒿滿地蘆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時”

春天是河豚魚最肥美的時節

但也是河豚毒素最強的季節

同樣,每年4-9月是織紋螺的旺汛期

也是它毒性最強的時候

總有賣家為了蠅頭小利

鋌而走險


近年來,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了多起加工經營河豚(俗稱,中文學名為“河魨”)、織紋螺案件,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人,依據《刑法》第144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案件1

餘某某系椒江區某水產經營部經營者。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9月18日,餘某某分10次向他人出售河魨魚22.02斤,價值人民幣760元。2019年3月26日,餘某某在葭沚水產碼頭向他人購買150斤河豚魚。同日,餘某某出售給陳某某河魨魚5斤,價值人民幣50元。同月28日,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從餘某某攤位查獲已殺好河魨魚43.6斤、未殺好河魨魚95斤。經鑑定檢驗,查獲的河魨魚為黃鰭多紀魨(也稱黃鰭東方魨),河魨魚河豚毒素檢測值為3335.2µg/㎏。

我院經依法審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餘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案件2

王某某自2018年下半年開始,在其家中烹飪蝦、蟹、香絲等海鮮私房菜,在微信朋友圈中向他人以每份35元的價格多次銷售香絲。2019年6月5日下午,被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其家中查獲香絲。經檢測,查扣的香絲為一種織紋螺,學名為半褶織紋螺,隸屬織紋螺科。

我院經依法審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王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近日,椒江區人民檢察院聯合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宣傳,繼續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嚴查違法銷售河魨、織紋螺的行為。

不知道河豚、織紋螺什麼樣?

1織紋螺

俗稱海絲螺、海螄螺、麥螺或白螺等,主要分佈於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織紋螺的外形特徵為尾部較尖、細長,長度約為1釐米,寬度約為0.5釐米,約指甲蓋大小。每克螺肉的毒力可以達到上百個鼠單位,成年人約食用10g螺肉就會出現一般的中毒症狀,約食用50g至100g就能引起死亡。

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明確,任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加工和銷售織紋螺!!!


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2河魨

河魨,俗稱氣泡魚、吹肚魚,含劇毒。魚死後內臟毒素溶入體液中會滲入肌肉。我國目前僅有紅鰭東方魨、暗紋東方魨兩種河魨可養殖,養殖河魨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後才可銷售。

《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魨和養殖加工經營暗紋東方魨的通知》規定:

禁止經營養殖河魨活魚!

禁止經營未經加工的河魨整魚!

禁止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魨!

市場監管總局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未經加工的河魨整魚的,屬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河豚、織紋螺,再見!再也不見~~


3處罰


河魨和織紋螺,屬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構成犯罪的,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廣大民眾如有發現違法線索可撥打檢察機關公益損害熱線電話: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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