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嗎?

(2015)魯民提字第438號裁判要旨:

1.A公司的營業執照上載明系二手車銷售,雖然二手車維修與二手車銷售的業務可能存在聯繫,但是A公司的營業範圍中並不包含二手車維修,L亦不能證明涉案修理廠是A公司的組成部分,因此修理廠與A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L要求確認L2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不能成立。

2.L2工作的修理廠並未向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因此該修理廠為無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非法用工主體。L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的出資人從從主張勞動報酬及損害賠償責任。

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嗎?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魯民提字第4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法勝,農民。

委託代理人:孫俊峰,系沂南縣蒲汪鎮山角溝村二組村委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沂南縣宏遠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縣。

法定代表人:從從,經理。

委託代理人:崔雲飛,山東同力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慶祝,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胡法勝因與被申請人沂南縣宏遠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公司)確認勞動關係一案,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臨民三終字第5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魯民提字第43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胡法勝及其委託代理人孫俊峰,被申請人宏遠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崔雲飛、劉慶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4月3日,胡法勝起訴至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稱:2011年7月,胡法勝之子胡某強經與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協商,成為該公司一名烤漆工,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9月份,胡某強在宏遠公司處夜班值班睡覺時,發現有人偷竊遂出面制止,但被犯罪嫌疑人打傷致死。胡法勝認為,胡法勝之子胡某強在宏遠公司工作,是宏遠公司職工。發生事故後,胡法勝領取胡某強工資時,雖然系由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之父代為支付的,但並不能說明胡某強是受僱於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之父。胡法勝不服沂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沂勞人仲案字(2012)第015號裁決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照事實依法確認胡某強與宏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宏遠公司辯稱:胡法勝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一)宏遠公司是經沂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核准的經營範圍是二手車的銷售(不含報廢車、汽車拆解)。宏遠公司只能銷售二手車,除銷售二手車之外的活動均是非法經營活動。銷售二手車離不開輔助的修理行為,為此,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的父親從某某投資開辦了與宏遠公司配套的修理廠,為宏遠公司銷售的二手車提供修理服務,修理廠一直沒有註冊登記,現早已關閉、停業。胡某強是在從某某開辦的修理廠從事噴漆工作,工資亦是由從某某支付,並非是在宏遠公司處從事二手車銷售。宏遠公司與修理廠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不能因宏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修理廠業主的兒子而混為一談。胡法勝列宏遠公司為本案訴訟主體錯誤。(二)從某某開辦的修理廠從未辦理註冊登記,不是合格的用工主體,與胡某強只能形成僱傭關係,胡法勝的請求不能成立。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1年7月,胡法勝之子胡某強經與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協商,到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幹噴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9月12日凌晨,胡某強在該修理廠睡覺時發現有人盜竊,遂出面制止,被犯罪嫌疑人打傷致死。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臨刑二初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沂南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3年1月24日作出沂勞人仲案字(2012)第015號《裁決書》,裁決內容:胡法勝與宏遠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胡法勝不服該裁決,訴至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

另查明,宏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從與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的負責人從某某系父子關係,從某某系從從之父。沂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宏遠公司的經營項目是二手車銷售(不含報廢汽車、汽車拆解);住所地是沂南縣城漢街北首6號。2012年5月25日,胡法勝從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負責人從某某處領取胡某強工資5700元。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宏遠公司是經沂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項目是二手車銷售(不含報廢汽車、汽車拆解),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是從某某投資開辦的,二者的經營場所不同。胡法勝之子胡某強履行的工作崗位是從某某投資設立的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噴漆工,其工作場所是該修理廠,並非在宏遠公司處做銷售工作,且2011年9月12日凌晨案發地點在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內,事發後胡某強的工資由胡法勝從該修理廠負責人從某某處領取。所以胡某強與宏遠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胡法勝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2005)12號文件《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之規定,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沂南民初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一、駁回胡法勝要求確認其子胡某強與宏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二、胡某強與宏遠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胡法勝負擔。

胡法勝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宏遠公司的經營範圍雖然是二手車銷售,但卻實際經營報廢車重新修改翻新再出售的業務,宏遠公司在一審答辯中也明確說明銷售二手車離不開輔助的修理行為。宏遠公司以前的修理噴漆業務都是找別的廠處理,為了節省這部分費用,就私自開辦了配套的修理廠,並聘用了胡某強做噴漆工,胡某強自始至終都是受宏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從的安排指揮。當時該修理廠建噴漆房、購買噴漆用具都是胡某強幫從從辦理的。宏遠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該汽車修理廠是從從之父從某某投資開辦的。事實上,該修理廠就是宏遠公司投資設立的。(二)2011年7月,胡某強從進入宏遠公司的修理廠到被人殺害,一直在宏遠公司所有的汽車修理廠上班。該案件發生後,胡法勝去從從家要工資時,當時是從從去拿的5700元錢,從從之父從某某數了一下數額然後交給了胡法勝。這些工資經過了從某某之手不能證明從某某就是汽車修理廠的所有人。就算是從某某把工資交給胡法勝,也只能說明是代替其兒子從從支付的。(三)一審法院無視胡法勝提交的沂南縣公安局對從從、從某某、周某某的詢問筆錄,不予採信完全不尊重事實。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胡法勝的訴訟請求。

宏遠公司答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宏遠公司是經營二手車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場所與從某某開辦的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不同。胡某強是在汽車修理廠做噴漆工,案發現場也是修理廠,而且胡法勝也是在從某某處領取的工資。(二)一審適用法律正確。(三)胡法勝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胡法勝稱涉案汽車修理廠是宏遠公司設立的沒有證據證實。胡法勝亦認可其子一直在汽車修理廠上班。胡法勝提供的沂南縣公安局的筆錄全部是複印件,而且刑事判決未生效,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有效證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胡某強生前受從從聘用,到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幹噴漆工作。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沒有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其作為用人單位不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故胡某強與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之間構成非法用工關係,胡法勝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及其出資人主張勞動報酬及損害賠償責任。胡某強雖受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聘用,但其工作地點系在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其從事的噴漆工作也是汽車修理廠的業務組成部分,且胡法勝主張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系宏遠公司出資開辦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胡法勝要求確認胡某強與宏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臨民三終字第51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胡法勝負擔。

胡法勝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一)宏遠公司核准的經營範圍雖然是二手車的銷售,但卻實際經營報廢車重新修改翻新再出賣的業務。宏遠公司在一審答辯中也已明確說明銷售二手車離不開輔助的修理行為。宏遠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該修理廠是從從之父從某某投資開辦的。該汽車修理廠與宏遠公司經營場所不同,並不能說明該修理廠就不是宏遠公司投資設立的。事實上,該修理廠就是宏遠公司投資設立的,並不是宏遠公司所謂的兩個不同的主體。一、二審認定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是從某某投資開辦的無事實根據。(二)2011年7月,胡某強從進入宏遠公司的汽車修理廠到被人殺害,就一直在宏遠公司的汽車修理廠上班。該案件發生後,胡法勝去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家索要工資時,當時是從從去拿的5700元錢,從從之父從某某數了一下數額,然後交給了胡法勝,不能證明胡某強的工資是從某某發放。一、二審以此認定從某某是該汽車修理廠負責人明顯錯誤。(三)一、二審法院對胡法勝提交的沂南縣公安局對從從、從某某、周某某的《詢問筆錄》以及胡某、沈某、王某的證人證言不予採信錯誤。1.在沂南縣公安局對從從的詢問筆錄中,從從數次明確稱修理廠為“我的修理廠”並簽字認可。2.在沂南縣公安局對從某某的詢問筆錄中,從某某稱胡某強在其子從從的烤漆房工作,並對胡某強工資情況不知情。進一步證明胡某強在從從公司上班。3.在沂南縣公安局對周某某的詢問筆錄,也可以證明胡某強在從從公司上班。4.證人沈某、王某、胡某的證言中也明確證明了胡某強是在從從的公司從事烤漆工作。這些證人也都在沂南縣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中做了記錄並簽字。上述證據來源於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臨刑二初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案卷,都在沂南縣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中,來源合法,能相互認證,形成證據鏈,應予採信。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再審改判支持胡法勝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宏遠公司辯稱:胡法勝的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胡法勝的再審請求。(一)宏遠公司是經沂南縣工商局依法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核准的經營範圍是:二手車銷售(不含報廢車、汽車拆解),也就是說,宏遠公司只能銷售二手車,除銷售二手車之外的活動均是非法經營活動。正因為如此,加之銷售二手車離不開輔助的修理行為,為此從從之父從某某投資開辦了與宏遠公司配套的修理廠,為宏遠公司銷售二手車提供修理服務,修理廠一直沒有註冊登記,現早已關閉、停業。胡某強是在宏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從從之父從某某開辦的修理廠從事噴漆工作,工資亦是由從某某支付,並非是在宏遠公司處從事二手車的銷售。宏遠公司與修理廠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不能混為一談。(二)從某某開辦的修理廠從未辦理註冊登記,不是合法的用工主體,與胡某強只能形成僱傭關係,即使修理廠作為本案的被申請人,胡法勝的請求同樣依法不能成立。(三)胡法勝申訴所稱去從從處索要工資,當時是從從到其父從某某處拿的工資,因此胡某強的工資是從從發放的,這種說法不符合邏輯。胡法勝到從從處索要工資,從從到從某某處替胡法勝領取工資實屬正常,不能證明因從從與胡某強有用人關係而給胡某強發放工資。(四)胡法勝所稱用於證明胡某強與宏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詢問筆錄》是不合法的。1.胡法勝申訴狀中引用的沂南縣公安局對從從、從某某、周某某的《詢問筆錄》中的內容並非全部真實;2.胡某強的工資就是從某某支付,胡法勝提供的《詢問筆錄》只能說明從從替從某某僱來了胡某強到修理廠幹烤漆工作,不能證明胡某強與宏遠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3.胡法勝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使用。證人證言均為複印件,且沒有加蓋來源單位的公章,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合法有效的證據,法院不應予以認可。

再審庭審中,胡法勝提交十四份證據用以證明胡法勝與宏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證據一、胡某詢問筆錄一份;證據二、李某梅詢問筆錄一份;證據三、周某某詢問筆錄一份;證據四、孫某豔詢問筆錄一份;證據五、從某某詢問筆錄一份;證據六、從從詢問筆錄一份;證據七、王某棟詢問筆錄一份;證據八、張某勇詢問筆錄一份;證據九、張某武詢問筆錄一份;證據十、李某詢問筆錄一份;證據十一、王某田證詞一份;證據十二、沈某證詞一份;證據十三、胡某證詞一份;證據十四、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臨刑二初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宏遠公司對於證據一至十、證據十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胡某強與宏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對於證據十一至十三,宏遠公司主張系複印件不予認可。

經庭審質證,證據一至證據十複印自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臨刑二初字第9號卷宗,對於真實性宏遠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十四系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本院予以確認。對於證據十一至證據十三因系證人證言且為複印件,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再審查明:2011年9月12日從某某在沂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詢問筆錄中陳述:“胡某強是我兒子從從僱的噴漆工。”“兩個多月前,我兒子從從把他僱來了,按計件發工資,一月得3千餘元。主要幹烤漆。以前在鄉鎮企業局打工來。一塊乾的烤漆工有四個。另外三個,一個姓張,是湖頭的;一個姓邵,是安徽的,岳父家是沂南縣界湖鎮大成莊的;另外一個我叫不上名來,家是棗莊的,這三個人情況我兒子從從應該清楚。”“我在沂南縣縣城北頭,路東開了一個博華齋古玩店。平時,我就以這個店的業務為主。我兒子從從在沂南縣縣城北頭,路東開一家宏遠二手車交易市場,專營二手車,我們的店面挨著”“胡某強出事的地點是我兒子從從烤漆房。”從某某在回答偵查人員關於胡某強在從從處打工是否發工資的問題時,答“不知道”。2011年9月12日從從在沂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詢問筆錄中陳述:“今天早上8點來鍾,胡某強在我的修理廠裡叫人殺死了。”“2個月前,胡某強和一個人上我那裡去看車,當時他在鄉鎮企業局修理廠裡也幹活,我叫他上我這邊幹,他說和鄉鎮企業局修理廠裡也有親戚,後來我又給他打電話,在上塊吃飯,他同意了,到我的修理廠裡上班了,他幹活頂多有兩個月。”2011年9月12日李某梅在沂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和我相鄰開賣二手汽車眉頭的從某某他兒開的個修理廠內一個工人死了”;“從某某他兒子具體名字不知道,在大白石村開了個修理廠,胡某強在那幹活”。2011年9月12日周某某在沂南縣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大約兩年前,我和胡某強兩個人在鄉鎮企業局修理廠都幹噴漆工認識的,後來不幹了,大約一個多月以前,我聽說他到了界湖鎮大白石村給一個賣二手車的老闆幹噴漆,通過他介紹我也來了。老闆姓從,具體叫什麼名字不知道,平時我們叫他從從,25歲,家是界湖鎮西芙蓉村的。”上述詢問筆錄中從從自認該修理廠為其所有,其父從某某亦認可該修理廠系從從所有,而且從某某對胡某強工作期間是否領取工資並不知情,結合李某梅以及周某某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本院確認胡某強工作的修理廠的出資人為從從,並由從從負責實際經營這一事實。一、二審判決中認定從某某系該修理廠的出資人證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胡某強與宏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首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宏遠公司的營業執照上載明系二手車銷售,雖然二手車維修與二手車銷售的業務可能存在聯繫,但是宏遠公司的營業範圍中並不包含二手車維修,胡法勝亦不能證明涉案修理廠是宏遠公司的組成部分,因此修理廠與宏遠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胡法勝要求確認胡某強與宏遠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不能成立。

其次,胡某強工作的修理廠並未向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因此該修理廠為無營業執照進行經營的非法用工主體。胡法勝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沂南縣大白石窩汽車修理廠的出資人從從主張勞動報酬及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胡法勝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雖有瑕疵,但是案件裁判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臨民三終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曉玲

代理審判員: 王立澤

代理審判員: 蘇 瑁

二O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田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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