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与醉酒儿媳发生性关系,传宗交代酿恶果,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男,60岁)20多岁的时候家里很穷,娶不到媳妇。其表妹朱某(女,58岁)因为小的时候被烧伤,毁了容,很难嫁出去。家里的老人硬是让王某和朱某结了婚,两人隐藏了表兄妹的关系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两人生下一个儿子王某辉,如今已经30岁了,智商还是停留10岁左右。王某没有办法,这传宗接代可是大事,连哄带骗娶了一个老婆刘某。刘某也不是啥正经人,也许把王某辉当作了老实人。但是王某着急啊,儿媳妇一直不怀孕,原来一检查,王某辉没有性功能。完蛋,王某没有办法,某天,其把刘某灌醉,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助力儿媳妇生下一个男孩。幸运的是这个男孩的智商和精神都是正常的。

公公与醉酒儿媳发生性关系,传宗交代酿恶果,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与朱某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7条 【禁止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姻法》第10条 【婚姻无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王某和朱某是表兄妹关系,两人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清”,是不可以结婚的。其实为什么不能结婚呢,理由大家都知道:从生物学上基因比较相似,容易诱发下一代的疾病风险。本案中,王某和朱某所生的孩子王某辉智商只有10岁,而且没有性功能,这就是近亲结婚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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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据《婚姻法》第10条,两人 的婚姻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王某辉和刘某的婚姻是否无效有争议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将“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的规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依据。

王某辉结婚的时候已经具有性功能障碍,不能发生性行为。

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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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一: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定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这个意见:王某辉和刘某的婚姻无效。

意见二:具有性功能障碍不能是婚姻无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根据这个意见:王某辉和刘某的婚姻有效,但是刘某可以提出离婚,而且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王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236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把刘某灌醉,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完全如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强奸罪,

而其强奸的行为导致刘某怀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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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在我们传统文化的“无后为大”的引领下,王某的长辈人让王某与其表妹结婚,本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却不知自己不懂遗传知识而做了一件坏事。就是这个举动引发了后期的一系列错误。现在怎么办呢?王某夫妻二人的婚姻无效,而王某还构成强奸罪要判刑,如果刘某还提出离婚呢?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近亲结婚风险大,千万不能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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