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曝長安CX70T配置與宣傳頁不同 車主告長安汽車“涉欺詐”

運營商財經網 秦佰鈴/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獨家獲悉一則裁判文書,一車主因購買的長安CX70T配置與宣傳頁上看到的不同,懷疑長安汽和經銷商銷售欺詐,將其告上法院。

獨家:曝長安CX70T配置與宣傳頁不同 車主告長安汽車“涉欺詐”

與驗車時不一致 車主暴怒上訴

法律文書顯示,2017年6月13日,車主崔某在長安汽車經銷商中衛公司處以10.99萬元價格購買一輛長安CX70T自動尊擎版汽車,但購車一週左右發現,該車的油耗高,仔細核對後崔某發現該車與購買時長安汽車宣傳頁上和銷售員說的不一致。

崔某表示,在決定購買該車前比較了同級別多款車輛,因從長安汽車的廣告宣傳及經銷商銷售員的介紹得知長安CX70T具有發動機啟停技術(STT),該技術可節約15%左右的油耗,屬同級別車輛領先配置,因此決定購買該車,並在與經銷商簽訂的《汽車購銷合同》中明確約定所購車型配置與宣傳單配置一致。但該車並無STT按鈕,不具有發動機啟停技術。

崔某認為,經銷商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構成欺詐。同時指出,長安汽車在宣傳中未真實體現涉案車輛的實際配置,存在虛假宣傳,未盡到真實全面準確的法定告知義務,同樣涉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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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汽車與經銷商雙雙否認 是否站得住腳?

經銷商中衛公司回應稱,當初車主對交付CX70T自動尊擎版長安小客車進行了驗收,未提出異議,同時,配置了STT技術的該型號車輛與未配置STT的該型號車輛在銷售價格上並無差距,都是10.99萬元,不存在欺詐,中衛公司強調,購車後車主進行了多次車輛保養,從未提出過相應問題。

長安汽車也回應,因為沒有與車主簽訂合同,自身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也不存在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表示行為。

法院審查確認,車主崔某購車時的確與經銷商在銷售合同上手寫註明“與宣傳單配置一致”。另查明,重慶中衛公司針對長安CX70T車輛印刷並使用了兩種宣傳單頁,其中一份宣傳頁中“整車參數”項下發動機啟停技術(STT)對於該車所有車型均用皇冠符號標明,在備註中載明:1、皇冠標誌同級領先配置、豪華配置、圓圈標誌為標準配置,橫線標誌為無此配置;2、上述圖文僅供參考,本配置內容如與實際不符,請以最新實車配置為主,詳情諮詢當地經銷商;3、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配置規格具有修改權,配置與外觀如有變動,恕不另行通知。長安汽車保留最終解釋權。另一份宣傳頁無任何STT內容。

同時查明,2017年6月7日,長安汽車歐尚事業部下發文件通知總裝車間進行CX70T車型取消STT配置切換工作,載明長安CX70T尊擎自動版不帶STT,市場指導價為10.99萬元,與長安CX70T尊擎版車輛帶STT功能的價格一致。

法院判定長安汽車經銷商存在管理瑕疵

法院認為,車輛是否具有發動機啟停技術(STT)僅僅是一個參數,是否具備不對使用性能及質量產生決定性影響。雖然購銷合同中雙方約定“與宣傳單配置一致”,但車主提供的長安CX70T車輛的宣傳單中“發動機啟停技術(STT)”是作為整車參數項下的內容顯示,並不在單項配置介紹中。

最終,法院認定,長安汽車經銷商中衛公司存在不同版本的關於長安CX70T車輛的宣傳單,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但並未構成欺詐。針對長安汽車,因與車主並不存在合同關係,無法證明長安汽車存在欺詐行為。

獨家:曝長安CX70T配置與宣傳頁不同 車主告長安汽車“涉欺詐”

副總裁葉沛對楊光華分管的這個事知道嗎?

資料顯示,此事正發生在2017年長安汽車大規模人事變動中,或許當時高層無暇顧及,目前負責長安汽車營銷工作的正是長安汽車副總裁、乘用車營銷事業部總經理葉沛,不知道其知不知情?

據瞭解,長安CX70T車型是長安歐尚旗下首款T動力車型,目前長安歐尚事業部副總經理及銷售公司總經理楊光華掌管銷售,出現這樣的事件,楊光華應該對經銷商管理多多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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