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古代關於“死”的各種稱呼

古時候,“死”的別稱,不但名目繁多,而且從中得以窺見古代社會的等級觀念與心理活動。比如西周天子之死,稱“崩”;諸侯之死,稱“薨”;大夫死曰“卒”;士死曰“不祿”;唯庶人(平民)之死,直言不諱通稱“死”(見《禮記》第二《曲禮》下)。顯然,這是古代禮制中等級劃分的一個折光。此外,古代人忌諱很多,惡言“死”字,加之宗教生死輪迴觀念的瀰漫,因此,在“死”的稱呼上,就大兜圈子,生髮出諸如“棄養”、“物故”、“下世”、“捐館”、“賓天”、“啟手足”、“歸淨土”等等雅號。它如“殉國”、“捐軀”、“殉節”或“見閣王”、“入鬼錄”、“斃命”、“殄絕”之類,則表現了人們在使用“死”的別名的時候,已染上了褒貶色彩。為了使讀者對古代“死”的別名有一一個大體瞭解,今從古籍中引出一部分(遠未稱全),用例舉的形式,加以介紹。

除了周天子死用“崩”的別稱外,封建皇帝、皇后、太后等之死,例稱“崩”。如《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六:“至平原津而病,始皇惡言死。...七月丙寅,始皇崩於沙丘平臺。”

禮儀——古代關於“死”的各種稱呼

諸侯或相當於諸侯的封國國王、封爵王侯,以及貴妃、公卿大臣輩之死的別名。如司馬光《資治通鑑)卷二《周紀>二,顯王十九年:“趙成侯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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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代、晏駕、崩殂、棄天下、升遐 都是封建皇帝死的別稱。如宋代邵博《邵氏聞見錄)卷十六:“英宗厭代。”文瑩《玉壺清話)卷七:“.....是歲果晏駕。”秦觀《淮海集》卷三十九:“詔取其書,未報,神宗棄天下。”諸葛亮《前出師表》:“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途崩殂。”清姚元之(竹葉亭雜記)卷一:“高宗當世宗升遐之日,欲行三年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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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天、上賓 股墟甲骨文已有“上賓"的記載。 封建王朝沿用其意,謂皇帝死後到先帝(上帝)那兒陪位賓客,故有“上賓”、“賓天”等死的別稱。如《清史稿》卷五《世祖本紀》二:“皇考賓天,朕止六歲,不能服衰經行三年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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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以前,卿大夫以上官吏死,方能別稱“卒”;以後,普通百姓死也可別稱“卒”。如《三國志》卷四十一《蜀書。費詩傳》:“蔣現秉政,以詩為諫議大夫,卒於家。

禮儀——古代關於“死”的各種稱呼


捨身、示寂、示滅、遷化、示化、化、遷神、遷形、超生、捐身命、歸淨土、撒手懸崖、捐軀歸命、舍壽 這一些名目,都是佛門死的別稱,非所謂塵世凡人宜用。例子繁多,此不贅舉。

禮儀——古代關於“死”的各種稱呼

解駕、歸道山、遁化 道士之流,或信奉道教者,其死則用此類別稱。清梁章鉅(浪跡三談》卷四《得曾孫誌喜詩》:“先大父八十二歲歸道山時,長孫尚未授室也。”(浪跡叢談》卷九(人死別稱》:“又道士卒,有稱解駕者。見(許長史舊館壇碑)有稱通化者,見服魯公(李元靖碑》。”

禮儀——古代關於“死”的各種稱呼

歸天、厭世、下世、上仙、人冥 人死了之後,還有來世,來世中又有天堂(天府)、地獄(地曹)之分,這爾是古人受宗教生死輪迴影響而在頭腦中形成的一種生死觀,反映在“死"的別稱上,就出現了諸如此類的唯心說法。如《蒙古秘史)四一(成吉思汗平夏遺世為:豬兒年上,成吉思汗歸天去了。”唐郭處海(明皇雜錄補遺):“高力士既遭.州...方知上皇已厭世。力土北望號位,嘔血而死。"《夷堅三志》卷五《大和劉尉》:“劉丹,字彥紅,登進士第,任太和尉,僅得六月下世。”宋周密《齊東野語》卷十一《慈懿李後》:“後以慶元庚申上仙,權殯赤山。”

殞(殉)國、殉難、殉節殞命、殞身、捐軀 古人所謂成仁志士、愛國忠臣,白刃在前而寧死不屈,國家存亡之秋、欲舉已墜、挺然赴命,他們的死,當然受人尊敬,因而上引別稱所含的褒意,是不言而喻的。

禮儀——古代關於“死”的各種稱呼

斃命、斃、殄絕、絕、人鬼錄、輕生、灰滅 古漢語中,對一些死於非命、或奸臣、禍孽、惡人、造反者,往往用此種含有貶意的死的別稱,當然,這些詞中有的也作中性用,不能一概而論。如清彭孫貽《流寇志》十四:“(李)自成馳射,揮左、右格鬥。積雨,騎陷淖不得馳。鋤梃奮擊,人馬俱斃,不知為自成也。”《夷堅志補卷》第十三《蔡司空遇道人》:“使此老(指北宋奸臣蔡京)早入鬼錄一世,無此苦辱矣!蓋天實懲之。”

亡、歿、沒、喪、終、故、逝、殞、不起、絕命、啟手足、棄堂帳、捐館、捐館舍、物故、溘逝、棄養、亡軀 關於死的別稱,數量最多的還是這些大眾化的中性別稱,即凡是不屬於帝王后妃、公侯將相、英烈忠義、黃冠道流、奸臣惡棍、大逆不道、盜匪寇賊等芸芸大眾,其死,後人繞彎兒都可用這些稱謂。如《十國春秋·忠懿王世家》:“年十三,先君捐館,哀若成人,泣血絕漿,殆無生意。”《曾鞏集·附錄》曾肇撰《行狀》:“在職百餘日,不幸屬疾,遭家不造,以至不起。”唐顏真卿《徐府君神道碑》:“夫人春秋六十有八,棄堂帳於相州之安陽。”

夭、短折、夭折、殤 古代人未及五十而死,稱“天”;未成年而死,稱“殤”。這些稱名,也可視為死的別稱。《儀禮》卷三十一《喪服》:“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逸周書·諡法》:“短折不成(按:未成年而死)日殤,未家(按:未成家)短折曰殤。”

至於殺、磔(殛)、誅、戮、醢、戰亡、病沒、棄市、伏誅、伏質伏法、就義、正典刑、正法、凌遲、戮首、腰斬、尋短見、自經、自縊、自溺、遇害.....

等等,都屬於死的不同方法,不能視為死的別稱,已非本文討論範圍,就不作例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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