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所得稅彙算清繳,業主的工資和個稅為什麼不可以扣除?

用戶897177263594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或者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思考:

一、從稅收法定的角度

所謂“稅收法定”、“無法定則稅收”,為什麼生產經營所得不能扣除業主的工資,首先要姥姥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什麼是經營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經營所得是指:

  •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只有經營所得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方式可以簡化為: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根據財政部和稅總髮的規範性文件,“成本、費用”具體指的包括:

  • 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注意:並不包括業主自身的工資)
  • 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  
  • 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
  • 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由此可見,在稅法規定上,業主自身的工資並不納入法定允許扣除的範圍。

二、從稅理的角度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的徵稅對象是自然投資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那一部分收入,而業務取得的工資實際上就來源於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兩者實際上可以說是重疊的。

因此,不可能說國家要從自然人投資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中徵稅,又扣除業主工資,這樣子明顯不符合稅理。


稅言家


根據題主的描述,猜測題主是否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按照稅法要求,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既然徵的是個人所得稅,那麼業主工資即所得,是納稅基礎,怎麼能扣除呢?


曉卿77


業主的工資和個稅確實不能扣。

我們不妨先看看文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個人所得稅稅款;(二)稅收滯納金(三)省略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向其從業人員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扣除。業主的工資不能扣除。”

政策規定是非常刻板的,老周給你好好說說這業主的工資和個稅為什麼不能扣除。

先說工資為啥不能扣。

因為在計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投資者費用每月5000元,這個有點類似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個體工商戶和有限公司不一樣,它不是獨立法人,說的簡單一點就是老闆和個體戶本就是一體,本就沒有自己給自己發工資這個說法,也就談不上扣除業主工資的問題。


其實,我們換個思路看我們就更好理解了。假設允許扣除業主工資會怎麼樣?假設老周食品經營部每年的營業收入為100萬元,扣除進貨成本、水電費等,毛利潤為24萬元,同時老周作為老闆每個月工資2萬元,這麼一算,老周這家店子豈不是沒掙到錢?那老周每個月到手的2萬工資又是啥呢?如果所有個體戶都把利潤按工資扣除,那就所有個體戶就都沒有利潤了,也就不用設立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了。

再說說個稅為什麼不能扣

這個其實也挺好理解,你都還在計算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都還不知道要交多少稅呢,怎麼又把稅給先扣除了呢?假設個稅允許扣除,那麼扣除後又會產生新的應交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又得再算一遍?這完全陷入一個無限循環當中。

另外還有一個關鍵要點你的掌握,那就是經營所得彙算清繳也是可以享受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的。


但是有個前提,那就是你得沒有綜合所得,也就是沒有工資薪金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稿酬收入。

總之,不管能不能理解,記住業主工資和個稅在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時不能扣除就對了。


老周愛電影


按照稅法要求,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既然徵的是個人所得稅,那麼業主工資即所得,是納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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