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作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0年4月1日下午,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组成听证员,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参加了听证会,被害人家属提交了书面意见。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作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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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介绍了参加听证的人员、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经询问犯罪嫌疑人与其均无利害关系,表示不申请回避。在听证会上,本案承办检察官向听证人员汇报了这起驾驶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发案过程、造成的危害、事故民事赔偿情况、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个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就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表示认罪认罚且自身年纪也近60岁,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案件承办人向听证人员宣读了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书面意见,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承办人还向听证人员对双方的民事赔偿情况作了说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对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表示了认可。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作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①律师代表孙斌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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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政协委员孟晓琳


案件承办人对听证人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疑问一一做了解答。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孙斌太律师说,“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也有过错等情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文春禄说,“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并不富裕,自身也几乎没有创造财富的能力了,案发时积极救治被害人,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做了力所能及的赔偿,可见他的悔罪、认罪态度,被害人家属也谅解,双方矛盾也化解了,从促进社会和谐来说,对其不起诉也是妥当的,同意检察院承办人的处理意见。”政协委员孟晓琳说,“对本案作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听证人员也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一致同意承办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对于听证会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做了最后陈述,表示以后生活中一定遵纪守法。会后,听证会议主持人就该案的听证意见向检察长做了汇报,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作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① 人大代表毛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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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县交警大队副队长高红贵及办案人员


会后,人大代表毛阿梅说,“这种主动邀请外部监督的做法很好。”永仁县交警大队高红贵副队长说,“听说你们要对我们办理的案件举行听证会,我特意多带了两名办案人员过来听,学到很多。”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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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释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4、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行为人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验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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