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一业务员侵占加油款30万元,被判一年六个月

她负责成品油批发的开票、收款工作,却将客户购油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非法侵占30万元。

2019年末,法院二审宣判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退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凤城经营部人民币3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郑某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凤城经营部业务员,负责该公司成品油批发的开票、收款等工作。2008年2月,被告人郑某在工作中导致中石油凤城经营部售油款亏空。郑某为弥补亏空,利用其负责成品油批发开票、收款等便利条件,在每月月末结账前,编造中石油凤城经营部未完成销售任务、有促销政策的虚假信息。

骗取购油客户的信任后,郑某私自以低于石油公司正常的销售价格向客户推销中石油凤城经营部的油品,同时郑某违规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用于收取客户购买成品油资金的周转,制作无编号的付油通知单及虚假凭证,以应付购油客户及公司监管。

2012年1月13日,郑某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收取客户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转入的购油款829620元,郑某用该笔款项中的200000元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IX35汽车,用于自用。

2012年7月30日,郑某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收取客户刁某、吴某汇入的购油款共计278560元。郑某将该款中的100000元用于维修自己的北京现代IX35汽车。综上,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将30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11月21日,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郑某退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凤城经营部人民币300000元。

郑某在二审中辩称:我父母身体不好,我离异,有一个13岁的女儿没有人照顾,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希望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2019年12月25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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