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无单放货案件中的“拆箱”


谈谈无单放货案件中的“拆箱”

汇业海关团队提示:

案号:(2018)鲁民终176号

(2019)最高法民申4904号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无船承运人,签发3份提单,承运人为A公司,托运人为B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C公司,交货联系人为D公司。起运港为中国青岛,交货地为墨西哥。E公司(船方)签发3份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为E公司,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D公司。1号提单,包含一个集装箱运费到付cy/sd(堆场到指定地)。2号提单,包含一个集装箱运费到付cy/cy(堆场到堆场)。3号提单,包含3个集装箱。

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1号提单项下的集装箱于2015年12月5日到卸货港,12月9日提柜,12月11日空箱返回。2号提单项下的集装箱于2015年12月20日到卸货港,12月22日提柜,12月30日空箱返回。3号提单项下集装箱于2016年4月18日到卸货港,4月19日提柜,4月21日空箱返回。2017年1月18日,某公证书载明,有一批货物存放在墨西哥某地,存储人为D公司。该批货物编号、箱数与B公司所持的装箱单一致。B公司通过诉讼主张A公司无单放货,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向B公司赔付货款损失。

2、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A公司在B公司出示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

3、最高人民法院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问题聚焦

货物在目的港被拆箱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评析

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时,需要证明其凭着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货不能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的集装箱被拆箱或者空箱返回以及重新投入使用是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有力证据之一。通过案例检索,在法院公布的案例之中,法院支持的无单放货案例均存在着“货物被拆箱”这一事实。但是,并不是只要存在货物被拆箱这一事实就可以证明货物被无单放货。以下进行具体讨论。

一、“拆箱”作为无单放货的理由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会有集装箱的交接方式这样的一栏,通常会注明集装箱的交接方式。若是 CY/ CY(场到场),则表明是承运人在装货港或其指定的内陆集装箱堆场接受整箱集装箱,并运至卸货港或其指定的内陆集装箱堆场,行业惯例是整箱交付给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则负有收到正本提单或者接到电放通知的情况下整箱交付货物。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而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集装箱被拆箱时,提单权利人完成了无单放货举证责任的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提单上约定等正当理由则应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二、“拆箱”不能作为无单放货的理由

“拆箱”不能作为无单放货的理由,主要讲两点。一是货物为散货。二是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模式。

1. 货物为散货

货物是散装货物时,会将其统一装入某集装箱中进行统一的运输。提单权利人仅提出的通过集装箱流转记录被拆箱或空箱返回时,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则不能有效证明货物承运人无单放货。因为拼箱货物在目的港被承运人拆箱取出系承运人的正常操作,并不影响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控制。因此,在拼箱货物时,提单权利人除了集装箱流转记录外,还需要收集其他一些能直接佐证货物被无单放货的证据,例如港口代理、货代公司以及收货人针对于该货物的沟通,从而探寻货物的真正状态。

2.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模式

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给B公司的提单中,没有约定整箱交付货物的交接方式。法院认为A公司签发给B公司的提单中并未记载cy/cy,A公司有权公司有权选择整箱交货或者拆箱交货,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箱费,货物到港后两至四天之内拆箱,存放于仓库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A公司在集装箱货物到港后进行拆箱,不违反合同约定,货物被拆箱的事实并不能初步证明货物被交付于他人。即使存在同一货主货物通常整箱交货的行业惯例,在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合同约定交货模式的情况下,承运人拆箱交货亦不构成违反合同义务。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A公司实施的拆箱行为不构成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若B公司要证明A公司存在无单放货的实施,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货物已被提走的事实。B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向承运人主张过提货且提货不着。涉案三票货物分别于2015年12月5日、2015年12月20日及2016年4月18日被运至目的港。B公司未曾向承运人主张过提货。B公司于2016年9月下旬始方才询问货物情况,A公司告之其存放地址后,B公司亦未在目的港主张提货。

因此,通过案例可以看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提单中约定的货物交接方式至关重要。虽然会形成一定的惯例,但是即使有惯例的存在,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运人拆箱不存在违反约定或者法律问题。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货物的交接方式约定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明确,对于日后争议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货物被拆箱时,系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过,可以通过律师进行争议解决。承运人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之时,对于货物的状态、以及交接方式也需要明确具体,在争议发生之时,在责任承担上则会有据可循,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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