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無單放貨案件中的“拆箱”


談談無單放貨案件中的“拆箱”

匯業海關團隊提示:

案號:(2018)魯民終176號

(2019)最高法民申4904號

案情簡介

A公司為無船承運人,簽發3份提單,承運人為A公司,託運人為B公司,收貨人及通知方均C公司,交貨聯繫人為D公司。起運港為中國青島,交貨地為墨西哥。E公司(船方)簽發3份不可轉讓提單,承運人為E公司,託運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D公司。1號提單,包含一個集裝箱運費到付cy/sd(堆場到指定地)。2號提單,包含一個集裝箱運費到付cy/cy(堆場到堆場)。3號提單,包含3個集裝箱。

集裝箱流轉記錄顯示,1號提單項下的集裝箱於2015年12月5日到卸貨港,12月9日提櫃,12月11日空箱返回。2號提單項下的集裝箱於2015年12月20日到卸貨港,12月22日提櫃,12月30日空箱返回。3號提單項下集裝箱於2016年4月18日到卸貨港,4月19日提櫃,4月21日空箱返回。2017年1月18日,某公證書載明,有一批貨物存放在墨西哥某地,存儲人為D公司。該批貨物編號、箱數與B公司所持的裝箱單一致。B公司通過訴訟主張A公司無單放貨,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1、一審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A公司向B公司賠付貨款損失。

2、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A公司在B公司出示正本提單後交付貨物。

3、最高人民法院駁回B公司的再審申請。

問題聚焦

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會引起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律師評析

正本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時,需要證明其憑著正本提單向承運人提貨不能的證據。一般情況下,集裝箱流轉記錄顯示的集裝箱被拆箱或者空箱返回以及重新投入使用是證明承運人無單放貨的有力證據之一。通過案例檢索,在法院公佈的案例之中,法院支持的無單放貨案例均存在著“貨物被拆箱”這一事實。但是,並不是只要存在貨物被拆箱這一事實就可以證明貨物被無單放貨。以下進行具體討論。

一、“拆箱”作為無單放貨的理由

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中,會有集裝箱的交接方式這樣的一欄,通常會註明集裝箱的交接方式。若是 CY/ CY(場到場),則表明是承運人在裝貨港或其指定的內陸集裝箱堆場接受整箱集裝箱,並運至卸貨港或其指定的內陸集裝箱堆場,行業慣例是整箱交付給收貨人。因此,承運人則負有收到正本提單或者接到電放通知的情況下整箱交付貨物。承運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而集裝箱流轉記錄顯示集裝箱被拆箱時,提單權利人完成了無單放貨舉證責任的初步證據,若承運人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提單上約定等正當理由則應承擔無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二、“拆箱”不能作為無單放貨的理由

“拆箱”不能作為無單放貨的理由,主要講兩點。一是貨物為散貨。二是當事人未約定交貨模式。

1. 貨物為散貨

貨物是散裝貨物時,會將其統一裝入某集裝箱中進行統一的運輸。提單權利人僅提出的通過集裝箱流轉記錄被拆箱或空箱返回時,若無其他證據證明則不能有效證明貨物承運人無單放貨。因為拼箱貨物在目的港被承運人拆箱取出系承運人的正常操作,並不影響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控制。因此,在拼箱貨物時,提單權利人除了集裝箱流轉記錄外,還需要收集其他一些能直接佐證貨物被無單放貨的證據,例如港口代理、貨代公司以及收貨人針對於該貨物的溝通,從而探尋貨物的真正狀態。

2.當事人未約定交貨模式

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簽發給B公司的提單中,沒有約定整箱交付貨物的交接方式。法院認為A公司簽發給B公司的提單中並未記載cy/cy,A公司有權公司有權選擇整箱交貨或者拆箱交貨,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滯箱費,貨物到港後兩至四天之內拆箱,存放於倉庫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因此,A公司在集裝箱貨物到港後進行拆箱,不違反合同約定,貨物被拆箱的事實並不能初步證明貨物被交付於他人。即使存在同一貨主貨物通常整箱交貨的行業慣例,在雙方當事人不存在合同約定交貨模式的情況下,承運人拆箱交貨亦不構成違反合同義務。

從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A公司實施的拆箱行為不構成無單放貨的初步證據。若B公司要證明A公司存在無單放貨的實施,仍需進一步舉證證明案涉貨物已被提走的事實。B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曾向承運人主張過提貨且提貨不著。涉案三票貨物分別於2015年12月5日、2015年12月20日及2016年4月18日被運至目的港。B公司未曾向承運人主張過提貨。B公司於2016年9月下旬始方才詢問貨物情況,A公司告之其存放地址後,B公司亦未在目的港主張提貨。

因此,通過案例可以看出,託運人和承運人在提單中約定的貨物交接方式至關重要。雖然會形成一定的慣例,但是即使有慣例的存在,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承運人拆箱不存在違反約定或者法律問題。因此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對於貨物的交接方式約定也需要進行一定的明確,對於日後爭議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貨物被拆箱時,系承運人無單放貨之過,可以通過律師進行爭議解決。承運人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之時,對於貨物的狀態、以及交接方式也需要明確具體,在爭議發生之時,在責任承擔上則會有據可循,責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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