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下班途中猝死,算工伤吗?

一只小阿楠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不支持工伤说:工人上班途中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段,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原则上,不构成工伤;如果公司没有过错的,也无需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领取丧葬费以及抚恤金。

支持工伤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时间不能静止的看,如果在合理、常规的下班路线回家,应当视为一种工作时间的有效延伸,那么如果在下班途中猝死,应该视同为在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程律师


很遗憾,这种情况可能无法确定为工伤。不过,下面给你提供两个思路,具体的细节可以作为参考,看能否有所帮助。

思路一

在工伤认定的规定中,有一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可以看看该职工是否有此类因素。

思路二

这方面是根据视同工伤中的一个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整个规定表面上看起来,该职工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是可以参考下面一个案例,来辩证的分析。

这是一个真实的判例,具体是这样的。有一个法官把案卷带回家继续加班,家里加班的时候,中途去上厕所时不幸猝死。后来申报工伤,被社保局驳回,认为其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但是,这并没有结束,后来家属起诉了社保局,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视同工伤的规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更多强调的不是工作处所和工作位置,而是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所以,后来判决属于工伤。虽然社保局不服,再次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所以,这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思路。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解读保险案例,分享财经故事,欢迎关注“老萌有个存钱罐”,一起交流。

老萌有个存钱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算工伤,但负事故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的除外;如果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48小时内死亡的亦算工伤。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故下班途中猝死不能算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我们先来看一下工伤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二、在工作场所内为了准备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受到的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所受到暴力行为伤害。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同时呢法律还扩大了工伤的认定方面,比如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应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那么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条例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这一条件,但是问题中的职工是在下班途中猝死,显然不符合这一条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题目中的职工在下班途中猝死,也不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

所以,该职工在下班途中猝死不属于工伤。


集掌柜陈大


您应该是觉得在银行工作压力太大而开始思考这个问题,我觉得下班途中猝死而不是死于意外情况的很难认定为工伤。(最下方附参考案例!!!)所以跟工作相比还是建议您更关注自己的身体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案例(重点来了):

上班途中猝死算工伤吗?

1、2005年7月25日,阎正文在满街行色匆匆的上班族中,突然眼前一黑,摔倒在地,从此,就再也没有苏醒过来。按说,死者已去,他的身后事合理安排后也就完了。但阎正文所在的单位新疆木材运输公司,为了给其申请工伤认定,与乌鲁木齐市(简称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打起了官司,致使他的名字频频在法庭上出现。

直到2006年7月12日,本案才正式有了初步结果。阎正文生前是新疆木材运输公司的工会副主席,他去世后不久,新疆木材运输公司便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12月28日,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阎正文死亡为工伤的行政决定,对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持相同意见。递上去的工伤申请不被认定,新疆木材运输公司表示不服,他们于今年5月11日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的公开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木材运输公司说,2005年7月25日早晨上班时间,公司经理临时安排阎正文到一家公司洽谈兼并一事,但他行至克拉玛依东路一单位门口时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被告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说,我局调查的事实是阎正文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经庭审质证,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阎正文确系在上班途中因急性心肌梗塞突然摔倒,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中午死亡。法院认为,阎正文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和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否定被告的证据,因此,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不予认定阎正文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2、工程师上班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因抢救77小时不算工伤!

刘海是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就职近9年。2010年8月4日中午,他吃完午饭后返回车间继续工作。工资条显示,此前3个月,其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丈夫刘海离世已过半年,其妻子邓女士还在为其身后事奔波:虽然刘海可证实为“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但因抢救时间过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非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此前,邓女士曾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认定,但败诉。

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法院以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由,休庭择日再开庭。

邓女士说,丈夫生前曾表示,因为赶项目,近期加班很累。刘海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抢救35小时后,刘海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8月7日17时50分,刘海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海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随后死亡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在法庭上证实。抢救77小时成工伤认定障碍2010年8月20日,针对刘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但邓女士并不认可。邓女士随后在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邓女士在昨日二审法庭上说,刘海生前一段时间长期加班,而且,他在抢救35小时后就出现了呼吸停止症状,法律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从人性化执法上看,应按工伤获得赔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则解释,刘海“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他说,呼吸停止并非认定死亡标准,在呼吸停止的35小时后,医院仍在积极抢救中直至其心脏停止跳动。“刘海不符合48小时抢救无效的条文。”上述人员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按照“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条例中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他说,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他继续指出,因为在工作中的突然死亡,诱发因素很多,所以条例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考虑到另外一些情况,如“过劳死”,而世界卫生组织对“过劳死”有24小时后死亡的限定,所以条例又补充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视同工伤。“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他说。

昨日下午,审判员表示,法院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理,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邓女士随后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人员进行交流,她再三表示,希望“人性化执法”。


综合上述案例来看,尽管法律正逐步向人性化发展,但是希望您以身体为重!工作再好也比不上生命宝贵啊!


青年女画家黄勤


本人认为,不能算工伤

工伤的本义是因公受伤(死亡)。《工伤保险》对工伤的认定情形是: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回到本案,职工下班途中不是交通事故,不符合第六条。颈椎供血不足,不属于职业病,不符合第四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中,不符合第一条,也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

在下班途中猝死,不符合视同工伤第一条。

所以,尽管觉得此职工很令人惋惜,但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阐明了《工伤保险》的意义: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企业都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半支莲6


职工下班途中猝死不算工伤,但根据问题描述有认定工伤的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工伤保险事故

  • 工伤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待遇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工伤保险的保险事故为工伤。职业病属于特殊的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在上下班途中,因脱离了工作时间与岗位,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本人不负主要的责任,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受到伤害。

视同工伤保险事故

  • 特定情形下,下列三种情形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根据悟空问答的描述,当天中午觉得身体不舒服,“颈椎供血不足”可以解释为突发疾病,如果在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
  • 但申报工伤前,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需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
  2. “颈椎供血不足”需要确认为疾病引起;
  3. 在可能的条件下,单位申报。

南京徐剑


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下班途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属于工伤:

1、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

2、交通事故中,职工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因身体不舒服,在下班途中猝死,属于意外,不构成工伤。


周晨律师


根据你目前的情况看,应该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规定了认定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刘艳成都律师


不能算工伤,《劳动法》在这方面有规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