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留給過繼子,親生女兒上門討要 ​,且看法院如何判!

財產留給過繼子,親生女兒上門討要 ​,且看法院如何判!

房屋拆遷喜得補償款110萬元,然而十幾年未見的親戚卻突然上門索要,王某一家原本平靜的生活就這樣被打破了。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財產留給過繼子,親生女兒上門討要


年過八旬的張某育有二子一女,因其二子早於張某去世,女兒也外嫁多年,其子生前將自己的農村四間房屋贈與張某。因無人照顧養老,1994年,在多人見證下,張某與其外甥王某簽訂了《過繼單》,“逢年過節回家住一段時間,百年之後求一樓一罩,四至六個吹手,四間房屋歸繼子王某所有。”而後,王某按照協議對張某履行了贍養義務,2002年張某去世,四間房屋由王某繼承。2018年,房子所在的村落開始拆遷,王某與該村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獲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110萬元。聽說母親生前所住村子要拆遷,眼看這麼大一筆補償款,十幾年未露面的張某女兒找上門來,認為自己是張某的法定繼承人,該房屋應該由她繼承,王某隻是佔有使用。在向王某索要拆遷款未果後,將王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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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協議有效,女兒無權繼承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王某過繼給張某,直至2002年張某去世,在《過繼單》中,張某明確其過世後將四間房屋歸王某,該《過繼單》即具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王某已經按照協議和當地風俗履行了對張某生養死葬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張某女兒雖為法定繼承人,但爭議財產已通過遺贈扶養協議作出處分,對其法定繼承已經排除,法院遂判決駁回張某女兒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是最常見的家庭糾紛之一,如處置不當極易引發家庭紛爭,造成親屬間感情破裂,甚至擴大至社會矛盾,危害公序良俗和社會穩定。

本案中,王某自2002年繼承房屋後一直佔用使用。期間,張某女兒曾未有過任何異議,受拆遷利益誘惑引發了辦案糾紛。法官提醒,防範和化解此類糾紛,需要依靠法律的強制力,更需要道德的約束調節,不要為了錢財而丟失最寶貴的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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