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推荐类账号是否会构成侵权行为,如何防止出现侵权问题?

小影time


题主你好,我也是做影视领域的。之前也了解过类似的问题,侵权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的不同来确定:

一、

如果是引用且篇幅较短,以评论为主要目的,一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

如果是以评论为名,实际上大量使用了原作,则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但中间有很大的灰色地带,要个案具体看。

而权利人会挑影响较大的,非法获益较多的进行申诉。并且维权成本很高,事情如果不大,权利人一般就忍了。

三、

对于电影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四、

对于已经下映的电影,可以利用内部官方未正式放出的片段可以进行非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娱乐、宣传型再创作,只要不涉及商业利益,不直接深刻的影响电影公司所有利益,就可以符合道德法层面上的未侵权行为。


一、

坚持原创,自己写文案,读稿,剪辑,加音乐,加字幕,加片头片尾等,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问题。

二、

如果实在担心侵权,可以在播放剪辑视频时加上:“本视频不涉及商业,如若侵权,24小时内删除”等类似字样。


冯老师爱电影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我是做影视类的帐号,就在昨天我接收到抖音给我的惩罚消息

我所有的作品被评级搬运,我现在在想是不是我的抖音号就此陨落了

但我经历昨天一天的查询和询问,并不是。因为抖音不会一棒子把人打死

只要以后不犯此类的错误 还是有该过的机会的

我今晚接收到评级处分,只是希望评级不要太过于严重

号就完全没有问题,慢慢可以养回来

比如大家俗称的养号。

1.大家一定要切记不要在犯此类的错误。

2.加入机构,只要你是做影视的,准备长期稳定的在影视领域发展你完全可以加入机构

好处是很多很多的

3.被处罚阶段你是加不进去的,只能等到被处罚以后养回帐号以后,再次加入才可以

4.只要你努力,持续输出优质作品,最好在作品中

存在你的因素占比大于原视频占比这样,就可以保证视频的原创度了

我是大聪明 欢迎点赞 评论区积极响应,欢迎欢迎


大聪明说电影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XX电影”、“XX说电影”……据统计,网络上“电影解说”类自媒体账号有2000多个,遍布A站、B站、抖音、快手、优酷等网站,深受影迷欢迎。

一批自媒体博主们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重组和诠释,吸引大批的粉丝,甚至进行商业化运作。

然而随着近些年全社会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些博主网红、平台以往赖以生存的剪辑视频、截图的做法也面临侵权的风险。

早在2018年6月,迪士尼、又水整合、KKTV、得利、車库娱乐5家公司以涉嫌侵犯著作权集体起诉谷阿莫,涉案的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和韩剧《W-两个世界》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

在谷阿莫在台北跟五大公司开庭调解的时候,大陆地区“图解电影”第一案已经宣判。

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陷入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日,这起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

“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该案审判结果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时将会对图片或短视频解说影视剧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

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

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

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

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三、对于视频类自媒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

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

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

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克洛的夏天



一般来说你没有靠这个获利的话就不算侵权。侵权说白了就是触犯了人家的经济利益,你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赚钱让人家受到了损失这就是侵权。说到影视自媒体,一般图文类风险要小很多,只要注意图片的版权一般都没问题。视频剪辑严格来说都算侵权,即便有种解说方式:只利用影片画面,故事完全是自己编的。这种也算侵犯改编权。

国内来说有几个点是影视视频剪辑最好规避的。

第一,正在上映的肯定是不能做,做了就叫盗版。你用到的每一条素材最好都是自己拍摄的,

第二,国内上映过的电影最好选择年代比较久远的,这一点看平台,不同平台的政策不同,头条的话比较严格可能不会让发。

第三,如果是别人的素材,事先争取原作者的授权许可,然后再使用。

所以会选择影片时最好选那些没有在国内上映过的,这个范围还是比较大的,每年光好莱坞就上映几百部电影,能在国内上映的凤毛麟角。

这里的授权许可包括视频、图片、音乐、字体等等,能够通过购买直接获得使用授权的就直接买,这种在操作上最方便,如果是需要签授权协议的就稍微繁琐一点。

1,电影已经发布,则其宣传片的内容全部均可用。

2,电影已经发布,为新闻或评论的目的而使用该剪辑片段,片段时长应符合“引用”的合理范围。

3,影视版权通常为法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所有的著作权期限是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五十年后,其版权失效,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随便谁,大家都可以用。

4,可以在视频里加上自己的字幕或自己的见解

一般常规使用方法,作为新闻素材使用,或者专题类节目素材,片段式截取,不会有什么侵权风险。如果作为专门的影视节目,最好每段使用不超过五分钟。如果是影评类节目,只要不是完整使用整部影视作品,一般也不会有侵权的风险。

总之,能自己制作的素材就自己制作,需要用有版权的素材就尽量找方便获得授权的素材和资源用。如果用到的素材是以上都不具备的,也不知道原作者是谁的,最好备注素材的来源是哪里。

作为一名创作者,版权问题永远是要摆在第一位的。不要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不要整段套用截取、不要恶意篡改诋毁就不会有太多的问题。最重要,不能在人家的作品上署你的名,要标注好片段节选自哪里。

总结:最好全都是自己拍摄的素材,用别人的总是有风险的,现在关于媒体,影视,很多细节都还没有那么详细的规定。


亚当爱剪辑


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根据这个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影视推荐类账号也分为很多种形式,目前各大平台主要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为直接截取影视片段,不经过任何剪辑与加工,直接发布在平台上,这种影视推荐类账号肯定是构成侵权的,而且此类账号还会被平台评定为“抄袭搬运”,会直接导致账号被降权,封号。情节严重者,可能还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种为讲解类推荐,此类账号需要二次剪辑,配音,原则上二次剪辑属于再创作,如果对于视频片段的截取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合理引用的范围内是不构成侵权的,也就是二次剪辑过程中,对于电影的解说要注重说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复述影片内容,如果对于还未上映的电影,你在二次剪辑中将电影内容全部剧透,这样就会构成侵权。因为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种为预告式推荐,此类影视推荐类账号,是在电影未上映之前,根据电影预告片以及自己对电影信息的了解,在几乎不引用正片内容的情况下,只是谈论自己对这部影片的理解,此类账号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因为此类账号不涉及影视改编,只是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些具体的侵权问题,也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样在以后的创作中不仅能帮助你侵权别人的作品,也能防止别人侵权自己的作品。


翔解电影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都属于侵权,如果用其获取利益情节更严重!

如何防止这类情况发生:

要是死抠的话,从素材到音乐,这行90%的片子都存在侵权问题。不过在你的作品还默默无闻的时候,没有必要考虑这些事,律师函不会发到头上。国外版权制度那么完善,油管上侵权的也大有人在,除非火了,就可能枪打出头鸟,否则就算想管也管不过来。

对音乐的使用,严谨点说,这行也有个默认规矩,一般别超过30秒。


剪辑界主君


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圈圈放映


你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影视侵权的问题现在是层出不齐,各大网站都有此类账号,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1 影视推荐账号是否侵权? 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总的来说没有利益关系就不算侵权,侵权就是说触犯了版权方的经济利益,那别人的作品来盈利对人家造成的损失就是侵权。这也正是平台为什么一直要求原创的原因。如果靠视频剪辑搬运的话都算侵权,包括影视的二次解说原创也算侵犯改编权,只是没对人家造成较大的经济利益的影响没人在乎你就是了。

想要自己的作品不侵权也是可以的,比方说有原作品方的授权许可那你的作品就不算侵权,第二点就是自己可以模仿原视频做的二次影视创作,当然最好的就是自己的原创作品了,虽然没有电影中的华丽特效,但是这就是我们的版权可以放心大胆制作。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喜欢的话请点赞关注吧。


航仔撩电影


从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将影视剧拆分成图片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呢?不可否认的是,此类电影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一、图解电影或短视频解说是否构成侵权?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二、相关问题的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

其实,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官网上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文中提到: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因此,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对于未经版权授权、擅自剪拼改编影视剧的行为,国家一直是持否定的态度的,近几年还可能会是重点整治态势。

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2、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也是可能的。一般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的“电影解说”,且引用比例适当,没有影响到原作品影片的正常上映播出的,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引用内容不得大比例,内容方面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基本表达展现整体故事。

4、关于影片项目的选择上,应予以慎重

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尽可能不要碰这些影片。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是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此类自媒体的,既可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也会对影视剧有个再次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贺妞传媒


关于侵权一词在头条平台的梳理,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 1、个人梳理一下,如何看待头条对侵权的定义?

今日头条平台用户分为两种,一种是创作者,一种是阅读者,只有源源不断有创作者发布作品,阅读者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内容。基于此种模式,头条对版权规避这块做的已经很好了,因为一方面头条已经在购买影视版权,已经上线了“放映厅”,还有就是与版权商合作,做授权,这类是正规大型影视的版权库,另一方面头条也在建立自己的版权库,鼓励创作者不断开通原创功能。所以,对于大部分影音资源,风险相对较低,且平台对于个人原创拍摄账号和作品做了流量倾斜,对于影视类账户做了限流以及多账户分流,避免出现影视类超级账户的出现;而对于个人原创资源,头条采取的是举报处理制度,只要有人举报并提供证据,筛查无误后,会判定侵权。

常见的侵权的类型无非两种:影视侵权、个人创作作品侵权。

  • 3、风险较大的影视类发行商,是如何看待并处理短视频侵权的?

影视公司和发行商对于侵权这块并没有完全利用版权法去追究侵权责任,并且还任由其发展,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商人皆为利益,影视公司发行了影视无非是要赚钱,头条、抖音这种平台,对影视的宣传和曝光有积极作用,并无坏处,所以影视公司和版权商对于短视频平台的包容度还是很高的。只有部分影视公司或者版权商,在一个持续更新的影视作品火起来以后,为了利益搞独家授权,或者类似于TX这种为了圈流量到自己平台,会有卸磨杀驴的现象存在,也就是自媒体作者发布时并无侵权,但火起来后又利用各种借口开始盘流量,搞侵权处理,会有无故中招的情况。


什么要做:

1、尽量增加发布作品中的原创成分,提升账号作品原创度(例如增加解说、精彩短片段盘点、正向宣传内容)

2、熟悉版权相关法律,熟悉平台相关规定

3、自己拍摄素材或使用平台提供素材库、无版权素材库、开放素材库


什么不要做:

1、不要完全搬运个人创作者的作品

3、不要发布头条搜索不到的影视作品

3、不要发布敏感、禁止,比如恐怖、血腥、色情类影视作品

4、不要发布国内未引进的影视作品

5、尽量不要发布国内主流视频平台未上线的影视作品(被版权原因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6、不要发布竞争对手(例如TX,大家心里清楚)独家版权且流量火爆的持续更新作品(会有可能无故中招)

7、不要使用含有非公众人物的或非公开肖像的视频资源

8、不要长篇使用未剪辑的影视资源,减少账号中未经剪辑或者DIY的影视作品比例

9、不要发布偷跑、泄露类影视资源

10、尽量不要使用非官方渠道获得的影视资源

11、不要使用院线影视资源用于大流量多平台发布,从而获得收入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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